夫妻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和撫養費問題是非常重要的,具體法律是如何約定的,又需要如何去做呢?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對此進行了整理:
所謂撫養權問題,只是婚姻關系解除后,合并生存、寓居的兩邊當事人所幸免面臨的孩子隨哪一方配合生存的問題。間接扶養方的肯定,并不是否定非直接撫養方與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僅僅是法律出于保護離婚自由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而對既有家庭安排或者分工的一種尊重,也唯有當事人雙方作為父母在子女問題上始終保持溝通、合作的態度,才能實現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對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法院遵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干法律說明,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0號)的規定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導的責任;子女對父母有養活扶直的責任。父母不執行扶養責任時,未成年的或不克不及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扶養的子女,另一方應擔負需要的飯錢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數,擔負用度的幾何和克日的長短,由兩邊和談;和談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劃定的“不克不及自力生存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收高中及其如下學歷教導,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孕子女米飯錢、教育費、醫療費等用度。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如下的子女,普通隨母方生存。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緊張疾病,子女不宜與其配合生活的;
(2)有扶養前提不盡扶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緣故緣由,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兩邊和談兩周如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請求隨其生存,一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予優先思量: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緣故緣由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存時候較長,轉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余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余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存,對子女生長無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緊張疾病,或許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前提基礎溝通,兩邊均要求子女與其配合生存,但子女獨自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配合生存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兩邊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存產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維護子女好處的前提下,父母兩邊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踐需求、父母兩邊的擔負才能和本地的實踐生存程度肯定。有流動支出的,撫育費普通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擔負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進步,但普通不得跨越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活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支出或許下降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兩邊能夠和談子女隨一方生存并由扶養方擔負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1、撫育費的給付克日,普通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支出為首要生存起源,并能維持本地普通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還沒有自力生存的成年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損失勞動才能或雖未完整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自力生存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扶養教導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連續扶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暗示阻擋,并與該子女構成究竟收養瓜葛的,離婚后,應由兩邊擔負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一直阻擋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后,一方請求變換子女扶養瓜葛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請求變換子女扶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因重病、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兒童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虐待兒童,或與兒童一起生活的一方確實對兒童的身心健康產生不利影響;
(3)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與對方同住,并有能力撫養的;
(4)變更有其他合理理由的。
17、父母兩邊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8、子女請求增添撫育費有以下情況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本地實踐生存水平的;
(2)因子女抱病、上學,實踐需求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余合法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換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私自將子女姓氏改成繼母或繼父姓氏而惹起膠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時期,兩邊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執行或妨礙別人執行見效訊斷、裁定、調處中有關子女扶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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