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父母愛情的結晶,但因為種種原因,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就會產生子女撫養權糾紛。那么,如果上訴至法院,法院會如何處理這種情況呢?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整理了兩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一、被拒絕的豪門生活
香港社會居民老耿是某跨國企業華南地區總監,年收入超過100萬港幣,自有住宅地處香港繁華地段,居住環境條件優越。2007年,老耿與大陸居民萱萱生育非婚生女小秋,由萱萱獨立在廣州撫養。
小秋5歲時,老耿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萱萱目前社會無業,僅靠房租為生,由男方撫養小秋更為自己合適,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小秋由其攜帶撫養,萱萱每月需要支付撫養費2000元。盡管老耿的陳述情況屬實,但他沒有工作學習任務完成繁重,常年出差,且其與妻子對于已經育有一子一女,妻兒均常年生活居住以及國外,可謂心有余而力不足。
相反,宣軒從小秋出生起就辭掉了工作,她日夜不停地和小秋住在一起,在她的教養下,小秋的社交和學習生活豐富多彩,健康。雖然宣軒目前失業,但她有三處房產,月租金近4萬元,除了每月2萬元的抵押貸款外,其余的收入足以支撐這兩個人在廣州的日常生活。
經過我們仔細權衡考量,法院可以認為小秋現階段的生活更加愉快安穩,倘若安排她到香港社會生活,需要發展作出一個多方面的學習適應,包括學生認識新的家人,適應新的飲食、起居和管教模式,這對從未想過通過自己國家需要選擇離開萱萱生活的年幼的小秋而言并不合適。最終導致法院駁回了老耿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監護權的確認需要多種因素的平衡
廈門中院民三庭法官陳璟向記者分析,跨國跨地區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不僅要考慮其生身父母的經濟條件,更要考慮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心智成長,這才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本。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相對熟悉的社交環境和相對固定的語言環境,對于維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意義重大,相反,突如其來的新家人、完全陌生的居住環境和較為生疏的語言環境對幼小心靈的沖擊不言而喻。撫養權何去何從,不是簡單的經濟條件的較量,而是經濟、時間、情感等多種因素的平衡。從這個角度講,家資萬貫誠誘人,朝夕相伴更珍貴。
二、頻出的“搶孩風波”
戴維是一個美國人,蕭蕭是一個中國人,他們最初結婚了,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他們的離婚經法院調解,協議從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5日由肖、戴維兩個孩子每月支付5000元撫養費,2013年5月15日收養問題由雙方分別協商解決。
離婚后,大衛從未進行支付以及子女的撫養費,2013年5月15日更是擅自將女兒露露從學校可以帶走。由于大衛常年出差,他在國內發展沒有一個固定住所,經常租住在酒店、公寓和寫字樓中,露露被帶走后也沒有再上學,對此大衛的解釋是露露是美國國家國籍,美國的法律制度并未強制要求孩子到學校學生接受社會教育。無奈之下,瀟瀟只好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將兩個不同法院需要經過審理認為,露露的經常居住地在國內,依法應適用研究我國經濟法律。根據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子女撫養這個問題我們要從切實有效保護對于子女權益的角度分析出發,大衛作為一種父親拒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撫養費義務,可見他撫養子女的態度產生消極,他將露露帶走后拒絕告訴瀟瀟有關露露的下落,也沒有讓露露到學校能夠接受知識教育,已經影響了露露的學習和生活,侵犯了露露接受管理義務勞動教育的權利,從有利于露露成長的角度綜合考量,法院系統最終導致判決具有兩個部分孩子由瀟瀟撫養。
法官提示:兒童在居住國受教育的權利應得到保護
關于涉外贍養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法官莊衛平分析,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適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共同慣常住所法適用于父母子女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沒有共同慣常住所的,適用于有利于保護弱勢群體權益的當事人慣常住所法或者國籍國法律。”由于美國法律沒有規定義務教育,本案中的 n 方未經許可將合法子女從學校帶走,并拒絕將其送回學校,這顯然不利于合法子女的成長,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來看,本案選擇了我國法律作為適用法律。法官建議,在跨國婚姻結束后,應保護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國接受教育的權利。對于進入義務教育階段的子女,離婚父母應依法為子女提供穩定的教育環境,任意改變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環境,任意改變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三、涉外協議離婚撫養權問題爭議的“四難”情形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庭庭長劉有國在接受采訪時說,涉外離婚案件在處理子女監護方面存在四大困難,已成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障礙。
1、送達法院傳票的困難。在涉外離婚案件中,外國當事人往往下落不明或無視國內法院的傳票,造成審判周期長,當事人無法承擔訴訟責任。外國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訴訟文件的,應當超過6個月的公職期限和30天的辯護期限,即使外國當事人有固定居所,也要求法院通過外交途徑或者國際公約送達民事訴訟程序,開庭時間定為7個月以后。因此,該案的審理時間較長,對當事人的影響較大,客觀上加劇了雙方在兒童監護問題上的分歧。
2、可以確定撫育費數額難。涉外婚姻的夫妻雙方企業往往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國家,由于我國不同發展國家文化之間進行生活水準及經濟業務收入方面存在影響較大差異,父母的撫養能力與子女的需求各不相同,再加上不同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規定也存在一個較大差異,而且法院在確定子女撫育費數額時沒有通過具體可參照的標準,這就要求大大增加了涉外離婚案件子女教育獲得應有權益的不確定性。
3、海外執行難度較大。在不同國家,撫養子女費用的支付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誠信意識,法院不能采取強制措施。一方面,由于外國財產調查的局限性,國內當事人往往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外國當事人的財產,使得在國外難以識別夫妻共同財產,影響了當事人在中國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另一方面,由于各國對承認和執行其他國家有效的司法文書有不同的法律規定,一些國家根本不承認其他國家的司法文書。因此,執行外國財產的希望渺茫,執行有效的判決也很困難。
4、探視權難以實現。由于父母和子女生活在不同的國家,探望子女在時間和空間上存在障礙,從經濟角度看,高昂的交通成本也使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跨境探視成為一種奢侈,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支持他們頻繁出國子女的經濟狀況,因此,許多子女探視權當事人的國外離婚案件無法實現。客觀上導致法院的判決成為紙上尷尬的局面。
以上就是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整理的2個涉外婚姻子女撫養權糾紛的案件。如果您也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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