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公民與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遺贈的協議。訂約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相關內容,請和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受援人胡某,1930年出生,無子女,家庭貧困。胡某某是胡某的侄孫女,2015年4月胡某和胡某某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約定:胡某某負責給胡某養老送終,胡某某在遵守法律和村規民約的前提下,行使胡某享有的一切權利和應盡的一切義務。胡某去世后其一切財產歸胡某某所有。但簽訂協議后胡某某對胡某不聞不問,并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二人因此產生紛爭。
【事件經過】
胡某來到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援助,要求解除其與胡某某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經審查,胡某是五保戶,家庭經濟狀況非常困難,符合給予法律援助的條件,文登區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為胡某指派援助律師幫助其維權。
辦理法律援助手續后,援助律師第一時間到胡某所在村委會調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胡某向文登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并向法院提出緩交案件受理費的申請,得到了法院的批準。開庭時,援助律師向法院提交了胡某某不履行贍養胡某義務的相關證據材料,提出“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關系,協議的順利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實現都離不開雙方當事人的相互信任和相互配合,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違約情形的情況下,應賦予當事人解除協議的權利”理由,請求法院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胡某某不同意解除協議,認為其依照協議的約定對胡某履行了贍養義務,但沒有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實。經過開庭審理,文登區人民法院判決解除胡某與胡某某訂立的遺贈扶養協議。
被告胡某某不服文登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向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胡某對一審判決結果非常滿意,希望二審官司繼續由援助律師為其維權代理。最后,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決。
【法律鏈接】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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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啟示教育】
遺贈扶養協議是受扶養的公民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應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2、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3、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在此提醒老年朋友們,對于遺贈撫養協議,在簽訂之前一定要考慮到可以解除該協議的情形,并且應當在協議中明確予以約定,如果一方出現不履行協議的情形時,可以解除協議,同時也可以追究違約方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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