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進行收養,是指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通過夫妻之間共同收養,只有經夫妻關系雙方可以同意,收養制度才能有效成立。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今天就為你仔細講講共同收養子女的法律法規規定有哪些?離婚后收養的孩子撫養權歸誰?
一、共同收養子女的法律規定
根據《收養法》 ,配偶收養子女須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收養。
1、什么是共同收養
共同收養是指配偶一方收養一個孩子,夫妻雙方必須共同收養。由于收養子女并對其進行教育是已婚雙方的丈夫和妻子的責任和義務,收養只有在丈夫和妻子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否則一方要求收養孩子,另一方不同意。如果允許單方收養,不僅對孩子不利,還會影響夫妻和睦。因此,我國收養法確立了夫妻共同收養原則。在收養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時,這一點尤其必要,以便使夫婦和被收養的兒童能夠有完整的親子關系。
2、共同進行收養的法律制度規定
共同收養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不能通過配偶之間的協議改變。 配偶一方希望收養子女的,另一方不希望收養該子女但不反對單獨收養該子女的,不得單獨收養該子女。 但是,當配偶一方收養另一方的子女,即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時,由于另一方與子女已經有血緣關系,因此不必一起收養該子女。
3、共同送養的情形
收養法要求親生父母雙方都必須放棄自己的孩子供人收養,除非親生父母中的一方身份不明或者找不到或者無法表達自己的能力,另一方可以單方面放棄孩子供人收養。但是,收養法沒有明確規定,如果找不到子女或另一配偶因為缺乏行為能力而不能表示同意,配偶一方可以單方面收養子女。正如不可能共同收養是因為生身父母中的一方不知道或沒有能力或因為沒有能力,如果配偶中的一方沒有能力或沒有能力,共同收養也變得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通過使共同收養成為不可能來限制共同收養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這種單方面收養不妨礙對兒童的收養,就應準予收養。
4、離婚后由誰撫養被收養的子女
離婚后,誰獲得共同收養子女的監護權?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收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在縣級以上地方民政部門辦理正式收養手續的,收養父母及其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參照《婚姻法》關于父母和親子女的規定執行。 當養父母離婚時,養父母仍有照顧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被收養子女的義務。
然而,在法制意識相對薄弱的農村地區,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是正式的收養程序,而是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系,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離婚后共同收養的子女監護權歸誰?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民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親屬、朋友、群眾或有關組織證明收養父母與收養子女長期同居的,即使不辦理法定手續,也應將收養視為收養關系。 《司法部1993年12月29日關于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實際收養關系公證的通知》規定:"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對實施收養法之前建立的實際收養關系,當事人可以申請實際收養公證。 收養關系是當事人因收養事實達成收養協議或同居而建立的。 事實收養的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受理。 這表明,在收養法實施之前,國家承認事實收養關系,在收養法修改后,應當將事實收養納入非法收養關系。 這一點在1998年11月4日修訂的收養法中也很明顯。 過去,將收養登記主義、書面協議主義、書面協議主義和公證主義結合在一起刑事和要素,已轉變為一元論收養登記主義,進一步加強了國家公權力的干預和監督。
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建議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優先考慮調解,敦促當事人從人的感情出發,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并通知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當事人盡快完成收養程序。如果任何一方都不愿意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法院也應積極尋找合適的收養人或聯系當事人的親友社會福利機構,以解決離婚后共同收養子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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