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做了很多規(guī)定,涉及很多方面。但是財產的分割還是需要夫妻雙方協商。只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贈與財產、有過錯的一方的賠償以及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轉移。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龍崗區(qū)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1、對夫妻配合謀劃的昔時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進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2、婚后8年內兩邊對婚前一方所有的屋宇舉行過修葺、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換產權的,屋宇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屋宇所有權人折價賠償另一方;舉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屋宇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于8年)
3、對不宜分割應用的夫妻共有的屋宇,應根據兩邊住房情形和賜顧幫襯扶養(yǎng)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準繩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存續(xù)時期寓居的屋宇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寓居為由,請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撐,但普通不跨越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寓居經濟上確有艱苦的,享有屋宇產權的一方可賦予一次性經濟贊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存艱苦”,是指依托小我私家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奈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5、離婚時一方還沒有獲得經濟好處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6、婚前小我私家財產在婚后配合生存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7、夫妻為配合生存或為執(zhí)行撫養(yǎng)、養(yǎng)活責任等所負債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兩邊商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批準,私自贊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批準,單獨籌資處置謀劃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余應由小我私家承擔的債務。
8、婚前一方告貸置辦的屋宇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配合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9、借婚姻關系討取的財物,離婚時,如成親時候不長,或許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存艱苦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10、離婚時夫妻配合財產未從家庭配合財產中析出,一方請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舉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終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11、一方將夫妻配合財產非法潛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潛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詳細處置時,應把潛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潛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余夫妻配合財產折抵,缺乏折抵的,差額部分由潛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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