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平均分配,必要時可以平均分配。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龍崗區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夫妻約定共同進行財產分割可以有效嗎?
離婚財產分割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個人財產。 現行《婚姻法》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并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方式。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的婚姻財產協議的,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一方的特殊財產屬于他。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平均分配,必要時可以平均分配。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依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財產分割問題的多少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對等準繩。男女對等準繩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令標準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置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準繩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賜顧幫襯子女和女方好處準繩。這里的“賜顧幫襯”,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賦予女方適量多分,也能夠在財產品種大將某項生存分外需求的財產,比方住房,分配給女方。究竟從習性權勢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無利生存,便利生存準繩。在離婚分割配合財產時,不該侵害財產服從、功能和經濟代價。在對配合財產中的出產材料舉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力不得濫用準繩。離婚分割夫妻配合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度、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配合生存中損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這是法律實際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也可以不進行企業財產分割,但必須要通過雙方之間達成目標一致意見,法律是可以得到認可雙方約定的,但為了能夠避免本院以后在獨自學習生活中可能導致出現離婚財產分割的矛盾和糾紛,一般都需要我們進行科學合理的分割,并簽訂離婚協議書,雙方遵照執行。
深圳龍崗區婚姻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軍產房在離婚時可以分割或主張居 | 深圳專業離婚案件律師來回答同居 |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提醒:財產分 | 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的方式是什么? |
離婚財產拒不執行怎么辦?深圳龍 | 深圳龍崗區婚姻律師:新婚姻法中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