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每對夫妻最不愿面對的結局,而在離婚時必定會因為財產歸誰、財產怎么分、財產分多分少而吵翻天。有些夫妻認為與其在離婚時爭吵不休,倒不如在之前就進行事前約定,于是在離婚時就出現各種各樣奇怪的協議,那什么協議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會無效呢?現在就由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來告訴你們吧。
一、財產分割協議三種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不少朋友在做財產約準時,會思量往后子女的撫養問題,會商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踐的生存中,盡管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換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踐沒有辦理產權改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動。在終究產生爭議時,異樣無奈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隨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撤銷離婚的動機,同心專心一意地謀劃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一項本分,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罷黜。筆者在實務中遇到很多請求代為訂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請求不肯要孩子,誰要孩子誰負擔孩子的統統撫養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圈外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存中構成的債權,普通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權,應由夫妻兩邊共同負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直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商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負擔家庭生活開銷。關于家庭生存的開銷,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商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夫妻共同財產一定要均等分割?深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