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問題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很容易引起糾紛。 這同樣適用于夫婦,他們在購買房子時有不同的情況,許多因素決定了財產的所有權。 在婚姻生活中,一方將婚前所購財產轉讓給另一方,這在婚姻生活中自然沒有影響,但如果想要離婚,就必須分割財產。那么這個財產應該屬于誰呢?婚后父母也參與還貸的情況,房產又該屬于誰呢?深圳離婚律師為大家一一解答。
一、婚前所購財產轉讓給另一方,這個財產應該屬于誰呢?
在這種情況下,無協議,房產是個人信息財產還是一個共同財產,實踐中學習存在一些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該婚后更名行應視為“婚內贈與”。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之規定,婚前或者婚內,男女雙方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除非雙方就該約定辦理了公證手續。如房產已經過戶至另一方名下,即贈與已經完成,對方無權撤銷贈與,該房產應為現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產。
另一種觀點是,更名行為,只有夫妻之間更名,發生在婚姻期間,該財產應確認為共同財產。 除非在房屋權屬證書的“共有”欄注明“單獨擁有”,否則該房屋不屬于產權登記人所有。
從司法社會實踐發展來看,在雙方企業沒有進行其他相關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對于一般會采用第二種觀點,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分。
二、現在中國社會影響房價基本是只漲不跌,因此我們很多夫妻結婚時只能通過貸款買房。男方在婚前貸款購房,婚后父母也參與還貸的情況分析比較多見。而一旦離婚就會發展產生一定爭議,那么對于房產應該學習如何分割?
婚內雙方經濟收入水平都是我國夫妻之間共同財產,婚內個人企業貸款公司部分學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就此部分及升值價值問題進行市場分割。至于父母還貸部分,只要有出資證明,可以發展作為一個單方贈與,屬于夫妻個人信息財產,離婚不予分割。一般這種情況下,房產判給出資一方,然后就夫妻共同財產部分補償另一方。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案件時,結合司法實踐,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自己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3、有利社會生活、方便我們生活
4、配偶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過程中消耗、毀壞或丟失的,另一方不得予以彌補
5、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不得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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