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忠誠,這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律義務。離婚后,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在婚姻期間有過錯行為,并要求賠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以突出法律的公平和道德力量。
案件情況
原告蔡和被告葛于2007年9月13日登記結婚,婚后生下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2014年12月,被告葛起訴離婚。后來,由于被告葛沒有出庭參加訴訟,他被撤銷了訴訟。2015年8月,被告葛起訴離婚,被判駁回訴訟請求。2016年9月,被告葛再次起訴離婚,雙方于2017年2月15日經法院調解離婚。2017年3月15日,被告葛與第三方楊登記結婚,并于2017年5月5日生下一名女子。原告蔡認為,被告葛在婚姻期間與第三方楊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并起訴離婚,給原告蔡及其子女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因此,起訴要求法院下令:1。被告和第三方向原告道歉;2.被告支付原告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在當地報紙上明確承擔。
裁決結果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1。被告葛應當向原告蔡作出書面道歉(道歉內容應當經法院審查);2。被告葛應當賠償原告蔡的精神損害1萬元;3。駁回原告蔡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結束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
案件爭議
本案被告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2)配偶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棄家庭成員。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有上述四種情況,因此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上述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但被告在與原告的婚姻關系中,違反誠的義務,與第三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導致其懷孕,存在過錯,因此放松對上述法律法規的理解,參照同居情況,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不僅要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過錯,還要有這種過錯造成的離婚。當事人離婚時不知道對方有這些過錯,就不能認定這些過錯是離婚的直接原因。因此,離婚時,我們知道對方有這些過錯是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前提。協議離婚后發現對方有過錯,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依法支持。
深圳好的離婚律師解讀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賦予了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本條的實施一度成為司法界的熱門話題,特別是對于無過錯方如何確認配偶與他人同居存在諸多爭議。作者認為,上述四種過錯情況是世俗和道德的,因此當事人往往采取秘密、謹慎的態度,這給無過錯方的檢測和證據帶來了現實困難,當事人往往在婚姻關系終止后發現,如果當事人不知道這些過錯不支持損害賠償的理由,是合理的。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違反了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的義務,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導致其懷孕,并一直向原告隱瞞事實,導致原告的人格利益和精神損害,如果機械應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駁回原告的請求,違反法律給予無過錯方尋求救濟的初衷,因此婚姻法第四十六條(2)項的擴展解釋,沒有錯。
由于本案涉及各方的個人隱私和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因此應采取書面道歉。結合原告的損害程度,被告需要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為1萬元。此外,離婚后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第三方向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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