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否能夠代表公司也不能一概而論,在有些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究竟是代表公司還是代表個人,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就拿簽訂合同來說,法人作為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往往以加蓋公司公章作為簽署合同的意思表達。有時候,為了確保嚴謹,還會要求法定代表人在公章旁邊簽字,但法定代表人簽字并不是必備條件,多數時候,都是以加蓋公章為準,那么,問題來了,若合同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未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呢?接下來就由坪山婚姻律師為您講解合同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未加蓋公章單位是否承擔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甲公司與 乙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甲公司是出租人,乙公司是承租人。公司在合同上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答復,乙公司沒有蓋章,只有法定代表人 丙的簽名。在 乙公司沒有繳付租金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訴 乙公司及 丙公司。乙公司認為 丙公司未經公司授權簽訂了租賃合同,乙公司在沒有公司印章的情況下不承擔付款責任。丙辯稱,這是一種官方行為,個人不應承擔付款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責任主體應當如何確定?該案應由乙公司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2、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時,法人對以法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加蓋公章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例外管理情況是,《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業組織的負責人可以超越自己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一個或者我們應當能夠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社會行為提供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公司或者非法人經濟組織結構發生法律效力。”換言之,有在合同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明確知道了解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有中國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加蓋公章的合同對該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之間沒有形成約束力。
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其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應由法人承擔責任,而蓋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如甲方為善意對方,丙方以乙方名義簽訂租賃合同,是乙方的行為,租賃合同對乙方具有約束力。《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例外情況是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職權而仍然與其簽訂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加蓋蓋章,該合同對法人不具有拘束力。總之,在一方是善意相對人的情況下,對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即代表法人的行為,對該公司具有拘束力。以上就是坪山婚姻律師為您講解合同上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未加蓋公章單位是否承擔責任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坪山婚姻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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