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未領證分手要彩禮判決:同居兩年酌情返還。李某某與孫某某在 2009 年農歷正月初六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同居生活。
此前,李某某按照當地習俗給付孫某某見面禮、彩禮等合計 39340 元。2011年春節期間,李某某與孫某某發生爭吵后分居。2011年2月,李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約,并要求孫某某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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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某與孫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予支持。雖然孫某某接受李某某 33340 元禮金,但考慮到雙方已共同生活兩年,日常生活消費有一一定的支出,結合本地生產、生活消費標準及雙方婚禮后外出打工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孫某某返還彩禮10000 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決孫某某返還彩禮8000 元。
結語:彩禮,是中國幾千年來的婚嫁習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在娶妻時向女方家下聘禮。小到金銀首飾,大到汽車、住房、股票,由于彩禮價值的增大,男女雙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約引發的彩禮返還糾紛也日益增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應返還彩禮。但此處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的,則法院應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 深圳婚姻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