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法院審理了一起撤消婚姻登記行政案件,法院審理認為行政機關負有自我糾正義務,依法判決婚姻登記機關對拒絕原告撤銷婚姻登記申請的《答復》,限期重新處理。下面深圳光明婚姻法律律師為您解讀。
案情細節
張某和“安某”于2005年結婚登記,2014年,“安某”離家出走后一直沒有回家。2020年6月,李某到"安某"結婚登記的戶籍地查詢"安某"身份信息,當地公安機關回復稱該轄區沒有此人。
1月6日,李某向某區民政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三月二十二日,民政局對李某請求撤銷與安某婚姻登記申請的答復,表示婚姻登記處無權撤銷以虛假身份資料辦理的婚姻登記。在收到答復后李某不服,以民政局為被告,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訴婚姻登記。
法庭在審理期間,通過各種系統的查詢,經查證,涉案婚姻登記材料中所記載的“安某”姓名與公民身份號碼不符;通過查證李某與“安某”結婚后居住地點,獲取"安某"的微信及電話,但"安某"拒絕提供真實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法庭判決
婚姻登記處是民政部婚姻登記處,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負有法律責任。盡管該法并未明文賦予行政機關在其自身行政行為錯誤時主動糾正的權力,但《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卻規定了行政機關“主動改正、撤消”等行政機關自改義務。行政訴訟是一種行政行為,它與依法行政原則相一致,體現了我國行政、司法實踐中不公正的務實精神,能夠更加有效地維護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民政局具有向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材料騙取婚姻登記、自我糾錯的義務。民政部受理投訴后,以無權撤消婚姻登記為借口,拒絕李某撤銷婚姻登記申請,屬不履行自我糾錯職責,被訴《回復》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被訴《答復》適用法律錯誤。
據此,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及各方證據,依法裁定撤銷被告某區民政局所作的《答復》,并責令其在本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重新處理原告李某關于撤銷婚姻登記的申請。深圳光明婚姻法律律師?
深圳光明區婚姻律師解讀丈夫婚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