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發展得越來越完善,很多情侶在結婚前都會簽訂婚前協議,以此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那么,婚前協議“離婚財產歸一方”合法嗎?光明婚姻律師事務所為你解讀:
一、婚前協議進行離婚財產歸一方可以合法嗎?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妻子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根據中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就婚內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這只用于財產,不包括子女的監護權。要求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表達真實意思。
婚前協議是否有效,取決于你的協議是什么。也就是說,你所約定的必須是合法的,是你意愿的真實表達,沒有任何欺詐或脅迫的成分。當然如果是婚前財產的約定,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的對外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至于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認為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效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否公證由你的客戶決定。當然,經過公證的協議會有更強的法律效力,但也不是絕對的。通常,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公證協議,法院將優先考慮它。中西方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不同,如子女撫養權、贍養費支付等。這在西方婚前是可以約定的,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上是無效的。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這要看婚前協議的內容。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商定婚姻瓜葛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白叟、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配合生存所負的債權,應該配合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存艱苦,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小我私家財產中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前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根據婚前協議的具體內容來確定。如果主觀的婚前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那肯定是合法有效的。在司法實踐中,為了使婚前協議更加有效,可以通過公正的方式對相關內容進行公證,以達到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關于“婚前協議‘離婚財產歸一方’合法嗎”的解讀。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光明婚姻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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