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言不是絕筆。許多老人誤以為遺言是絕筆,認為立遺囑便是本人“差不多了”,要向后代交接后事了,廣泛有較早立遺囑是不吉祥的設法主意;子女們覺得父(母)沒有需要交接使人難熬的事。實在大可無須如許,這些設法主意是一種誤解。遺囑是《繼承法》規定的一種法律行為,內容以處理遺產為主,不是所謂的臨終遺言。遺囑既可以在身體健康時立,也可以在臨終時立。國外的年輕人、中年人立遺囑的現象很普遍。接下來就由深圳光明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改變遺囑觀念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樹立權利意識
1、老人要樹立本人的財富所有權者認識,保持被迫訂立遺言,在不違背法令的情況下自在抉擇遺言內容,確立遺產繼承人。依據《民法》和《繼承法》的劃定,老人有本人的財富或遺產的處分權,訂立遺言是實行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動要求老人立遺囑甚至強迫老人立遺囑,有的子女還干涉老人遺囑的內容,甚至為遺囑的事情鬧起家庭糾紛,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是對老人財產權的侵犯。立遺囑是一種法令行動,請求具有幾個前提,如意義被迫、遺言內容正當清晰、立遺囑人思想清晰等等。有的老人在身材非常衰弱時、臨終時、患有宿疾時才想起立遺言,這個時間會發生認識不清、思維混亂等情況,有時連書寫或簽名的力氣都沒有了。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能立遺囑,立了也可能無效。在現實生活中因懷疑臨終所立遺囑效力而產生家庭糾紛的案例較多。因此,老人應在身體健康、思維清楚時及時立遺囑,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產生糾紛。
2、注意選擇方式遺言有分歧體式格局,普通有公證遺言、自書遺言、代書遺言、行動遺言、灌音遺言等。種種體式格局有分歧的請求,《繼承法》有可能的劃定。但詳細的請求,非法令業余的人士難以完全把握。幾種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點。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為規范。同時存在多個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老人去世后,它可以直接在房產部門等處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遺囑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繼承人另外舉證,使用的程序比較麻煩,還容易產生糾紛。況且公證遺囑目前的收費標準一般在300元以下,經濟實用。
二、內容合法完善注意保密
1、遺言的內容要吻合《繼承法》的劃定,內容要美滿,措辭要精練正確,謄寫或打印要清楚。遺言內容要防止如下幾種謬誤:懲罰其他人的財富,比方懲罰和老婆共有的財產中屬于老婆的財富份額;褫奪承繼人中無勞動才能又無生存來源的人(如未成年人、殘疾子女等)的繼承權;涉及財產之外的事。內容要完善,立遺囑人和繼承人的身份狀況、處分的財產情況(如房產坐落門牌、面積等)、訂立日期等均要具備。措辭不能含糊,避免出現諸如“XX房產留給兒子XX住”等含糊的語言。書寫或打印要清楚,不得涂改。
2、老人訂立遺言后,遺言內容要注意失密,遺言書也要妥當保管,避免失落或被他人竄改。生存中常有如許的事,有的子女在獲知老人立遺囑或遺言內容后,因為自己不是遺囑中的繼承人或繼承份額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鬧事,使老人被迫多次修改遺囑,造成老人身心受到很大傷害。因此,老人有必要做好遺囑保密工作,在適當的時候把遺囑書交給繼承人。
三、生前能夠撤銷或修改遺囑
1、遺言是一種雙方的被迫的法令行動,老人在立遺囑后,完整能夠撤銷或修正前一個遺言,可以再立一個新遺囑。公證遺囑也可以撤銷或修改,但必須到公證處去撤銷或修改。同時存在多個公證遺囑的,以最后一個為準。并非所有遺言都擁有法令效能的,經常會由于遺言效能題目發生膠葛,那什么才算遺囑生效呢?遺囑生效需要具備哪些實質要件?遺囑人有遺囑能力;遺囑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無瑕疵;遺囑的內容合法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生存。立遺囑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遺言發生法令效能,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遺言人有遺囑能力。
2、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整行動才能,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遺言是遺言人的意思表示無瑕疵。受訛詐、勒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是可撤銷。遺言的內容正當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遺言應該對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其遺囑部分無效,即應當扣除出該部分遺產剩下的部分有效。遺言人以遺言處分了屬于國度、集體或別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遺言承繼人在承繼開始時必須生存,若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該部分內容無效。遺言承繼,是指被繼承人殞命當前,繼承人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納正當無效的遺言,承繼被繼承人遺產的承繼體式格局。
3、在遺囑繼承中,立有遺囑的被繼承人稱為立遺囑人或遺囑人,依照遺囑享有繼承權的人為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是國家繼承法律制度之一。遺言承繼可以或許間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愿。被繼承人立遺囑,是對身后遺留的財富所為的懲罰行動。在不違背法令的前提下,被繼承人能夠聽憑本人與繼承人的感情優劣,并可參照繼承人的經濟前提等要素,指定遺言繼承人及其承繼份額,被繼承人能夠將遺產留給所有法定繼承人,也能夠將其留給一名繼承人或數個繼承人。有關遺產的分配,被繼承人可以指定繼承人平均分配,也可以不作平均分配。即使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如果未被指定為遺囑繼承人.也無權繼承遺囑已作了處分的遺產。遺言承繼能夠對消法定承繼的效能。就法令效能而言,遺言承繼的效能優先于法定承繼。承繼開始后,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應先按遺囑進行繼承,遺囑繼承人按照遺囑的指定取得遺產,不受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相遺產分配原則的限制。因此,只要有遺囑繼承,就不能按法定繼承。
繼承法第16條第2款劃定:“國民能夠立遺囑將私家財富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1人或許數人承繼。”該條策3款劃定:“國民能夠立遺囑將私家財富贈給國度、集體或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遺囑中指定由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接受遺產的就是遺贈,承受遺產的人是遺囑受贈人。以上就是深圳光明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改變遺囑觀念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光明區離婚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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