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丈夫劉在婚后第三天就患上了精神病。劉最近起訴要求離婚,理由是江隱瞞了他的精神病史。昨天記者獲悉,大興法院黃村法庭判決允許兩人離婚。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內容。
劉抱怨說,2009年他與江某結婚,次年舉行了婚禮。婚禮結束后的第三天,姜神情恍惚,情緒不穩定。他的家人把他送到一家精神科醫院,在那里他被診斷出患有“躁郁癥精神分裂癥”。據劉,江在婚前隱瞞了自己的精神病史,婚后精神病復發,導致他的家人無法過上正常的生活。
劉與江提出離婚。審判期間,江同意離婚,但離婚后丈夫必須向她支付經濟補助、生活安置費等10萬元。她解釋說,在她嫁給丈夫之前,她已經告訴他她的病情,但他并不在乎,而且以一種神秘的方式對待她,使她難以康復。
法院認為劉和江婚姻基礎薄弱,匆忙登記結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如果他們繼續維持,對雙方和家庭都沒有好處,因此同意劉的要求。由于江某患有精神疾病,正在接受晚期治療,生活中有一定的困難,劉應該給予一些經濟上的幫助。法院裁定,結婚后的財產屬于劉,劉要向江支付財產賠償金和經濟補助金2、6萬余元。
人們常說“少夫妻老相好”,但今年已經60歲的李大娘卻來到法院要求離婚,因為她不負責任的丈夫離家出走26年,一直沒有回來。在絕望中,李大娘來到法庭要求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7月22日,Haiyan County 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決定同意這對夫婦離婚。
1968年10月,當時中國不到20歲的李大媽與其自己丈夫沈大伯經人介紹而相識,1972年2月6日,兩人可以按照我國農村社會習俗擺了喜酒就算結為了解決夫妻,可實際上,兩人發展至今并未去辦理過結婚進行登記相關手續,屬于這個事實以及婚姻。婚后,李大媽與沈大伯于1973年、1976年生育能力兩個教育兒子。
由于李大媽與沈大伯相識期間對雙方互不了解,造成了婚后兩人性格不合,生活中摩擦不斷。而沈大伯卻不負責任地于1983年離家出走,至今杳無音信。在沈大伯離家出走后,李大媽承擔起全部家庭事務,含辛茹苦地把兩個兒子撫養成人,長期以來生活困難,也無力建房和添置財物。
現如今,兩個兒子都已成家,而沈大伯離家出走26年來完全不履行為人夫、為人父的義務,對家庭教育嚴重不負社會責任,李大媽認為沈大伯就是這樣的行為可以使得我國夫妻之間感情發展早已進行徹底破裂。
審理中,法院因無法向沈大伯送達企業應訴工作材料,依法走公告信息送達服務程序,公告期滿后,沈大伯無正當合理理由未到庭參加社會訴訟。
海鹽法院認為,原被告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已構成事實婚姻,婚后雖然雙方一度曾能共同生活,但因沈大伯長期離家出走至今未歸,致使夫妻長期分居,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李大媽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離婚。
本案主審法官告訴記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事實婚姻是否構成的一個“時間門檻”。在該法頒布實施前,一男一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具備婚姻的必備要件,是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
深圳離婚法律咨詢了解到,公布后,只要沒有結婚登記,就不存在所謂的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法官也指出,事實婚姻的解除沒有統一的標準。民政部門一般不受理離婚,最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起訴離婚數月后能否要求損害賠償 | 深圳光明起訴離婚律師講第二次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