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在離婚訴訟中遇到人戶分離或者當事人定居國外的?上海市涉外婚姻律師前來解答:
被告人人戶分離,管轄權為經常居住地法院。
王和徐于2019年登記結婚。王的戶籍位于北京海淀區,徐的戶籍位于山西省。婚后,他們住在海淀區王的房子里。在一起生活中,兩人經常因為性格差異而爭吵,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由于雙方的談判失敗,王向徐的戶籍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被告人徐某的戶籍位于山西省,但因起訴前一年在海淀區連續居住,本案應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區法院管轄。
【法官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慣常住所不一致的,由慣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被告有家庭分離的情況時,我們應該判斷被告是否有一個正常的住所?!睹袷略V訟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正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從離開住所到起訴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除住院醫療外。
根據誰主張誰提供證據的原則,當事人在提交案件時,應當向訴訟法院提交有管轄權的證據。當事人聲稱以公民的慣常居所為管轄范圍的,應當提供證據材料,證明他們在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在慣常居所連續居住了一年以上。如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物業管理公司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證、房屋租賃合同、房地產登記證等。
在國外居住的一方,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劉和梁自由戀愛后,于2006年登記結婚?;楹?,梁在英國定居。劉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為他們在一起的時間越來越少,離開的時間越來越多。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劉的戶籍在北京海淀區,被告梁的戶籍在北京朝陽區。原告劉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長期在國外定居的簽證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解釋,本案應當由海淀區法院管轄。
【法官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人員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原告住所與慣常住所不一致的,由原告慣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5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在國外居住,一方在國內居住,國內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無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外國一方向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上海市涉外婚姻律師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居住在國外,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權管轄,無論哪一方提起訴訟。
在此類訴訟中,包括出入境管理機關出具的長期簽證、定居國移民機關出具的定居證明等,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一方在境外生活的基本證明材料。
雙方都在國外定居,只起訴國內財產分割,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王和李在北京通州區注冊。他們在國外工作和學習時相識并相愛。他們在國外注冊并定居下來。婚后,為了讓孩子們上學,他們在北京海淀區共同投資購買了一套學區住房。此后,王和李都獲得了在國外的永久居留權。2021,王發現李在婚姻中出軌,并同意在國外離婚。
王某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海淀區的學區房是兩人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在國外定居,他們只對國內財產的分割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海淀區法院是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
【法官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因離婚后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但是,《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適用于雙方在國外定居的案件: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只對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此類案件中,訴訟標的物價值和具體訴訟請求應在原告起訴時明確,以判定主要財產所在地。在司法實踐中,訴訟標的物價值不明確的,法院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作出估計,立案法官需要對原告主張的財產價值進行初步審查,根據主要財產所在地的當事人主張的財產價值確定。對于影響管轄的相關主要財產價值,如果原告主張明顯高于或低于實際價值的,管轄應當根據實際價值確定。
同時,每個主要財產所在地都有管轄權,如果不能判斷主要財產價值或相差不大。
上海市涉外婚姻律師總結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ㄒ唬Σ辉谥腥A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ㄈΡ徊扇娭菩越逃胧┑娜颂崞鸬脑V訟;
?。ㄋ模Ρ槐O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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