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瑞士民法典》的規定,有關離婚后扶養費的主要內容是,離婚后,如果無故一方因離婚而陷入貧困,他或她可以要求扶養費。無過錯的一方因離婚而急需救濟,而另一方盡管沒有過錯,但仍有責任支付與其財產狀況相稱的養恤金。深圳涉外婚姻律師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法院裁定或者約定當事人以定期付款方式支付扶養費的,定期付款權在定期付款當事人再婚時喪失; 定期付款應債務人請求救濟,定期付款當事人的需要不復存在或者大幅度減少,或者定期付款金額與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相比不合理。
《日本民法典》在第四編“親屬”在第六章中規定了扶養。關于夫妻離婚后的撫養制度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夫妻之間基于婚姻效力的規定,雙方應相互扶助。離婚時雙方是否有此義務,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根據《日本民法典》中關于協議離婚后的財產分割與請求的規定,關于離婚后夫妻間的扶養,主要是通過財產分割與制度來保障實現的。
即協議離婚的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財產分配與請求;當事人就前款財產分配與協議,協議不成或不能協議時,可以請求家庭法院以處分代替協議,但是,自離婚之時起經過兩年時,不在此限;家庭法院應考慮當事人雙方協力取得的財產額及其有關情事,決定是否分與、分與的數額及分與的辦法。(第768條)
如果扶養關系、受撫養人或受撫養人的安置順序、扶養程度或扶養方式發生變化或取消,在達成協議或進行審判之后,家庭法院可以更改或取消該協議或審判(第880條)。此外,扶養權不受懲罰。這意味著要求扶養費的權利是一種排他性權利,其處置是被禁止的(第88L 條)。
《俄羅斯聯邦家庭環境法典》(1995年)在其第五編中集中管理規定了家庭內部成員的扶養義務。而關于夫妻離婚后的扶養制度進行較為詳盡,對我國企業也有一個極高的參考文獻價值,主要研究內容分析如下:
1、夫妻在離婚后,具備條件的原配偶可以獲得扶養費。依照司法程序向擁有必要的該資金的原配偶提出給付扶養費的人為:懷孕的和自共同的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內的原配偶;照顧共同的不滿18周歲的殘廢子女,或者照顧自幼為一等殘廢人的共同子女的生活困難的原配偶;在離婚前或者自離婚之時起一年內成為無勞動能力人的無勞動能力的生活困難的原配偶。
如果夫妻婚姻存續時間很長,自離婚之時起不超過5年已達退休年齡的生活困難的原配偶。離婚后向原配偶提供的扶養費數額和給付方式可由原配偶間的協議確定(該法典第90條)。在夫妻(原夫妻)之間無給付扶養費的協議時,依照司法程序索取夫妻(原夫妻)一方扶養費的數額,由法院根據夫妻(原夫妻)雙方的物質和家庭狀況和雙方其他應注意的利益,確定按月應給付的固定數額的貨幣。
無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免除配偶一方扶養需要援助的無行為能力配偶的義務,或者在一段時間內限制這種義務:如果需要援助的配偶無行為能力是由于酗酒、吸毒或故意犯罪造成的; 如果婚姻存續時間不長;如果要求扶養的一方在家庭中行為不當(第92條)。
2、給付扶養費協議
扶養關系雙方企業可以就給付存在扶養費達成合作協議。扶養費給付的數額、條件和方式在扶養費給付責任人和社會撫養費受領人之間通過訂立。給付進行扶養費的協議以書面的形式以及訂立并應公證。經過中國公證的給付扶養費協議發展具有執行書的效力。
3、給付和索取扶養費的程序,果沒有給付扶養費協議,扶養權利人有權向法院提出索取扶養費的請求。該法典在親屬撫養制度上一個很有特色的地方就在于其專門規定了“給付和索取扶養費的程序”,比較有效地從法律上解決了扶養費的執行問題。
深圳涉外婚姻律師認為,扶養費可按照應給付扶養費的人的工資和其他企業收入的比例進行給付;可定期或者給付時間固定資產數額的貨幣;可一次性給付固定成本數額的貨幣;也可以發展提供個人財產的方式,以及按協議所達成的其他管理方式具有給付(該法典第10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