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睹穹ǖ洹返谖灏偎氖粭l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自債務人行為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的,消滅。 該周期為固定周期,不存在暫停、中斷或延期。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接下來就由深圳涉外婚姻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撤銷債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1、原告:周。 被告:顧牧(〈顧牧軍之子)、顧牧軍。 2011年3月6日至2012年2月17日,顧某部隊先后向周的父親借款38.04萬元。 2012年4月24日,顧和妻子翟雋同意離婚。 在離婚協議第二條中,財產分割同意:1、房屋:上海房山區二層樓和庭院內所建房屋屬于長子谷業主;2、其他財產:一輛捷達車屬于長子谷業主。 2012年5月21日,翟某病逝,因顧某軍未向周某波償還上述欠款,周某波將顧某軍起訴至法院。2017年6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以下簡稱0610判決),判令顧某軍償還周某波借款38.04萬元及相應利息。2017年10月31日,周某波去世。周某波之妻劉某、之女周某、之子周某強三人于2017年12月6日簽訂一個繼承發展協議,約定谷某軍拖欠周某波的38.04萬元進行借款由劉某一人繼承,周某、周某強放棄對谷某軍拖欠周某波的38.04萬元的繼承權。
2、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我國民事或者調解書:確認0610判決書所確定的債權債務本金38.04萬元及利息由劉某一人繼承中國享有。0610判決生效后,劉某于2018年1月8日向法院申請執行。 由于沒有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發出強制執行令(以下簡稱“0621令”):執行程序終止。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劉某將0610判決享有的全部債權轉讓給周某,并通知谷某。 周先生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人,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執行決定:劉先生變更了周先生在0610判決和0621判決中的執行人。周某強在法院可以作出0621裁定書后調取了該案的執行企業檔案管理材料,得知谷某軍與其妻協議進行離婚時將財產信息全部或者贈與谷某。周某強于2019年3月5日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我們判決提出撤銷谷某軍與翟某于2012年4月24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將中國上海市房山區某處存在價值5萬元的二層結構樓房及院內研究所建建筑房屋及價值0.5萬元的捷達作為汽車公司贈與給谷某的條款。
二、財產分割
上海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決定撤銷顧某軍與翟某于2012年4月24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第二項約定:1。住房:位于上海市房山區某地的二層小樓及院內所建房屋均為長子顧某所有;2.其他財產:一輛捷達為長子顧某所有,一審宣判后,谷某提起上訴。上海市經濟第二部分中級以上人民對于法院經審理企業認為: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需要知道自己或者我們應當能夠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通過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方式發生之日起5年內發展沒有充分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备鶕覈ㄔ翰槊鞯氖聦?,谷某軍與翟某簽訂離婚協議書,將涉案房屋及車輛贈與谷某的時間是2012年4月24日。在此后的5年內,作為谷某軍的債權人的周某波并沒有直接行使撤銷權,依照上述這些法律制度規定,該撤銷權研究已經達到消滅。
三、撤銷權的性質和期限
關于企業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工作性質,傳統中國民法基本理論有三種不同學說。一為形成權說。該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屬于自己形成權,它的效力問題在于依債權人的意思使債務人與第三人利益之間的法律環境行為(民法理論上可以稱為詐害行為)的效力絕對不能消滅。二為請求權說。根據學生應該說,債權人撤銷權為純粹的債權請求權,是直接相關請求返還因詐害行為而脫逸的財產的權利,撤銷僅為返還請求的前提,不否認詐害行為的效力。三為折中說,為目前發展我國教育理論界通說。根據我們應該說,債權人撤銷權兼具撤銷和返還請求權的性質,是撤銷詐害行為、請求歸還脫逃財產的權利,撤銷的效果是詐害行為方式相對減少無效。
還需要注意的是,在二審庭審中,周某強提出谷某與其父母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故意損害他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請求二審法院對此進行審查。對此,二審法院認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合同無效的兩種情形,不屬于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的審理范圍。二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正確的。周強是以債權撤銷為由提起的訴訟。本案不是確認合同效力的糾紛。如果周強認為顧某軍與妻子翟某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可以依法另行主張權利。以上就是深圳涉外婚姻律師為您講解關于撤銷債權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涉外婚姻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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