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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流行期間,我院受理原告張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案。張某要求王某離婚,依法分割房地產等夫妻共同財產500多萬元,共同債務60多萬元。
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得知,被告王某當時在東南亞某國工作,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到深圳開庭。考慮到本案系離婚糾紛,涉及到人身關系,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法官認為王某本人應該出庭。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耽誤事件審查限制,法官立即通知王某提前登記深圳移動微法院的小程序,開庭時與法官和原告聯系錄像,遠程參加審判。
審判現場。
做好充分準備后,本案如期開庭審理。承包法官在國外的被告,后者通過深圳移動微法院的審判錄像同步遠程參加審判。
在審判過程中,法官通過中央調停,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停協議。張某與王某同意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擔夫妻共同債務。
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通過掌上法庭收到庭審記錄并簽字確認。之后,民事調停書也迅速通過深圳移動微法院完成了電子投遞。
本案針對案件的特殊性。
疫情流行期間的預防管理需求。
跨境采用深圳移動微法院。
完成在線調解,即時電子送達。
解決了當事人不能上法庭的難題。
提高了工作效率。
使特殊時期的離婚糾紛案件。
順利結束了。
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深圳福田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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