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案件中,雙方常常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關于財產分割、撫養子女等方面的內容,而其中涉及對子女的贈與也是一個常見的爭議點。有時候,在離婚協議中,贈與人會在協議中約定將一定數量的財產贈與給子女,但協議簽訂后,贈與人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要求撤銷這些約定。那么,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否能夠被撤銷呢?下文深圳離婚協議律師將圍繞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一、贈與條款是否能被撤銷,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離婚協議是離婚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約定的內容對雙方的財產權益、子女撫養等方面都有重大影響。對于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否能夠被撤銷,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
一般來說,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條款,是由當事人自主協商的結果,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贈與人在簽署協議之前,沒有履行將贈與財產權利轉移給子女的義務,或者簽署協議后并沒有履行該義務,導致子女并未獲得贈與財產的實際支配權,則贈與人可能會提出撤銷贈與條款的請求。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自始至終應當履行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變更等行為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如果贈與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故意隱瞞或者虛構事實,導致子女未能獲得實際支配權,或者在簽訂協議后不履行將贈與財產權利轉移給子女的義務,則贈與人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被視為違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深圳市法院相關案例
在實踐中,也有一些類似的案例,其中,贈與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一定數量的財產贈與給子女,但是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給子女,贈與人后來請求撤銷贈與條款,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如何判決呢?下面以深圳市某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為例進行說明。
案例描述:甲、乙二人因離婚事宜到法院起訴,經協商后達成離婚協議。協議約定,甲方將某筆款項贈與給子女,但是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后來,甲方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條款,乙方則提出異議。
法院認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條款,是雙方自主協商的結果,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根據協議的約定,甲方確實存在將該筆款項贈與給子女的意思表示。但是,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給子女,是否會影響協議的效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在審理過程中,甲方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將該筆款項轉移給子女,也未能證明其已經盡到將贈與財產權利轉移給子女的義務。因此,法院認為甲方未能履行協議中的約定,構成了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贈與財產權利轉移的標志是占有行為,如果贈與人未能將贈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就不能享有贈與權利。
最終,該法院判決,甲方應當按照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將該筆款項轉移給子女,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
三、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應當注意事項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如果雙方約定了涉及贈與的條款,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明確贈與的財產類型和數量在簽訂協議時,應當明確約定贈與的財產類型和數量,避免雙方在后續執行協議時因理解不同而產生爭議。
約定財產轉移的時間和方式贈與財產權利的轉移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律要求,一般需要由贈與人將贈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并確保受贈人能夠實際支配贈與財產。因此,在簽訂協議時,應當約定具體的財產轉移時間和方式,避免在未來執行時因轉移方式不當而產生的糾紛。
約定財產權利的轉移條件贈與財產權利的轉移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例如在本案例中,贈與人需要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在簽訂協議時,應當約定財產權利的轉移條件,并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規定,避免因約定不明而產生爭議。
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離婚協議是一種法律文書,其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簽訂協議時,雙方應當清晰約定各自的責任和義務,避免協議執行中產生糾紛。
注意法律規定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雙方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例如《婚姻法》、《民法典》等,確保協議的約定符合法律要求。
綜上所述,深圳離婚協議律師提醒大家,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一種常見的約定方式,其約定應當滿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并在簽訂協議時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以避免后續執行中產生糾紛。在執行協議時,應當嚴格按照約定進行,確保協議的效力和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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