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日原、被告通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解除雙方婚姻關系。離婚時雙方以離婚協議書的形式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進行了約定,協議書中與本案相關的約定為:“購置門頭房17號預付款二十萬元(200000.00)元整歸乙女所有.精神賠償: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伍拾萬元整,精神損害費5年之內給清。”。
原、被告協商未果,原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形成糾紛。
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實施家庭暴力,離婚前被告與婚外異性同居,以此為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被告對其主張及所舉證據予以否認。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兩個,一是原告要求被告協助將17號門頭房辦理到其名下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二是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精神賠償金50萬元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
關于第一個焦點,原告以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時所達成的離婚協議為依據,提出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按照雙方的約定涉案房產的預付款歸原告所有,而非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該房屋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焦點,原告依據離婚協議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成立,首先,該項請求性質上屬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內容,本案中,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約定屬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行為。其次,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精神損害費支付的理由是:“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再次,原告主張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與婚外異性同居,故約定精神賠償,對此被告予以否認,原告亦無合法有效證據證實。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故婚姻關系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應符合上述法定條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
一、駁回原告乙女要求被告甲男協助將17號門頭房辦理到其名下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原告乙女要求被告甲男立即支付精神賠償金50萬元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
乙女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2018年4月2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愿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嚴格遵守,上訴人依此向被上訴人主張精神賠償金50萬元,有事實依據,符合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地點為臨淄區(qū)民政局,民政局有專業(yè)人員指導離婚,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及效力有詳細解釋,并現場見證整個離婚過程,指導離婚協議書的簽訂。
(2)上訴人主張的50萬元精神賠償金,名為“精神賠償”,實為對財產分割的“折價補償”。通過離婚協議書,明顯發(fā)現:上訴人放棄了房產、車輛的所有,把房產贈給了孩子,還承擔了大量的債務。被上訴人卻實實在在獲得了價值50萬元的車輛。
(3)“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是上訴人獲得精神賠償的原因。男方為什么要求離婚?為什么自愿賠償?一審法院不去調查,只是做字面意思理解,以此認為精神賠償不應支持,上訴人認為此理由太牽強。
(4)上訴人一審提交了被上訴人家庭暴力、有婚外情的照片和視頻材料,以及上訴人與女兒聊天記錄,刻錄光盤提交法庭,一審法院在判決中,故意對此證據不予考慮。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上訴人認為,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規(guī)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適用范圍應是對于還未離婚,或者離婚協議書沒有對精神賠償約定的情形。本糾紛,是離婚協議書已經對精神賠償進行了約定,處理本糾紛應適用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適用婚姻法四十六條,顯然錯誤。參考案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閩01民終4020號民事判決。
綜上:懇請二審法院判如所請。
被上訴人辯稱
甲男辯稱:
一、答辯人與上訴人乙女簽訂的《離婚協議》,公平、合理的分割了兩人的共同財產與債務,并且乙女取得的權益要多于甲男。財產與債務分割情況:1、房產歸子女所有;2、應收賬款18萬元歸上訴人乙女所有;3、雙方共同擁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乙女)名下所有資產歸(包括動產與不動產)歸乙女所有;4、車輛一輛歸甲男所有;4、債務:甲男償還14萬,乙女償還11.4元。
由《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和債務分割來講,甲男分割到的財產要少于乙女,但甲男承擔的債務要多于乙女。因此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敘述的“精神賠償”是基于上訴人取得的較少財產的“折價補償”是不準確的,本案不存在“折價補償”的事實依據。
二、答辯人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夫妻一方存在過錯請求精神賠償的情形,在答辯人和上訴人婚姻存續(xù)期間,答辯人不存在家庭暴力、出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不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1、一審中上訴人提交了相應證據來證實答辯人存在過錯,但經過一審開庭審理質證,法庭未予以采信。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再次提到一審經過質證的證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判決中故意不考慮相應證據,實質上是上訴人要求對于一審未采信的證據經過二審法院再次審理,這是對訴訟資源的一種濫用,不應得到支持。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只有符合該規(guī)定時,無過錯方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答辯人不存在該條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不存在過錯,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3、上訴人提出精神賠償金依據的是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顯示,甲男支付精神撫慰金是基于“男方提出離婚的原因”,這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并且夫妻一方提出解除婚姻關系,是基于人身權利,是婚姻自由的一種體現,而一方在主張權利時卻反而要承擔較大的義務,也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二審法院裁判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上訴人提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19年6月7日、6月13日、6月20日、9月3日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一宗。擬證明離婚后兩人就離婚前的矛盾和離婚的原因以及離婚后的孩子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進行交談,并且被上訴人提出過再次復婚,因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復婚未成。綜合看出,離婚協議書中被上訴人對精神賠償的意見是被上訴人的自愿行為,應實際履行。另再次提交一審時提交的光盤一張,此證據因為一審法院沒有在判決書中列明,包含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還有婚生女的聊天記錄,以及視頻一份,被上訴人和其他女性在離婚前共同居住的情況。
被上訴人質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需要庭后核實,并于3日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關于2019年6月7日的聊天記錄,在聊天記錄中顯示為甲男的一方,明確說明“我和XX在一起的時候咱倆已經離完婚了”,該證據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存在過錯。對于其他證據顯示甲男不存在出軌,以上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主張,對于上訴人提交的一審時的光盤質證意見同一審質證意見。
對于雙方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從上訴人提交的聊天記錄一宗,不能證明上訴人的證明目的,因此對于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于上訴人提交的光盤,因一審已經提交過,且被上訴人在一審中也予以質證,本院依法不再處理。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甲男是否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向上訴人乙女支付精神賠償金50萬元。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8年4月2日簽訂離婚協議協議離婚,該離婚協議明確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并約定“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伍拾萬元整,精神損害費5年之內給清”。《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上訴人并未提出被上訴人存在需賠償其精神損害法定情形的有效證據,雙方當事人的該約定不符合有關離婚精神賠償的法律規(guī)定;而離婚協議中“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又不是離婚糾紛中無過錯方取得精神賠償的法定情形,而是雙方當事人協議達成的情形,在無明確法律規(guī)定、而協議一方當事人由不認可、不主動履行的情形下,鑒于離婚協議與普通合同存在顯著的不同性質,人民法院應當對于相應約定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進行審查,而不能徑行依據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條款直接予以支持;同時,協議的約定應當明示,上訴人訴訟中主張該精神賠償的約定實質為被上訴人對其因財產分配而給予的一種折價補償,但顯然該約定中并沒有財產折價補償的意思表示,對于上訴人該項主張,沒有證據證實,依法不予支持;故對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深圳離婚律師免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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