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5日,張登記結婚。2003年春節過后,張某以外出打工的名義被介紹到南方某省參加傳銷活動。活動期間,張某于2004年11月15日通過電話聯系劉借錢,劉從郵局向張某匯款20000元。深圳婚姻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內容。
2005年7月20日,王同意與張離婚,理由是張得傳銷活動導致了夫妻關系的不和諧,并商定婚后財產歸張所有,債務由張償還。2006年9月23日,劉某一再催促張某借錢無效,將張某和王某送上法庭,要求兩人共同償還貸款20000元。
王某應訴覺得,應采納劉某對本人的訴訟要求。理由是:其事前底子不知道該筆告貸,而且本人與張某已和談仳離,不具有伉儷關系;同時,在離婚時協商婚后債務由張某個人償還,所以劉某不應該將自己列為20000元借款的共同被告,自己更沒有償還該筆借款的義務。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涉及兩個關鍵問題: 第一,王某作為共同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合格,第二,王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
從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我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價值主張自己權利的,應當按夫妻之間共同提高債務信息處理”。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內容或者服務人民通過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不可分割技術問題研究做出分析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一個共同承擔債務向男女學生雙方主張社會權利”和《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制度關系存續期間學習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面對所有的財產清償”的規定我們可以明顯看出。
本案中,雖然王某與張某已協議離婚,不具有夫妻相互關系,并且在離婚時雙方政治協商解決債務由張某償還,但張某向劉某西借款時,一是王某與張某尚未解除婚姻相關關系,也即,該筆借款系王某與張某婚姻市場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二是王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他們不僅因為沒有明確約定各自的財產和債務,且即使約定了各自的財產和債務,劉某又不需要知道。因此,劉某將王某列為本案的共同被告符合會計法律法規規定。
民法學理上,伉儷配合債權是指伉儷一方或兩邊在婚姻瓜葛存續時期為維持婚姻家庭配合生存,或許為配合出產、謀劃舉止所負的債權;經營性債權是指婚姻瓜葛存續時期,伉儷一方或兩邊出于配合生存的目標,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這一規定為正確認定經營性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
但在審訊實踐中,處置種種謀劃舉止確當事人在謀劃過程當中,每每有正當謀劃、非法謀劃與國度禁止性謀劃舉止摻和在一起的情形,這就給處置伉儷配合債權帶來許多艱苦。如本案中,張某介入的傳銷謀劃就屬于國家禁止性經營活動。因為傳銷在國外又稱直銷,傳入我國后,立即發生了異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傳銷的特點,進行非法經營等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國務院對此于1998年發出了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要求對傳銷經營活動堅決予以禁止;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了《禁止傳銷條例》。由此可見,傳銷目前在我國屬于禁止性經營活動。
深圳婚姻糾紛律師解答:父母已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