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協議離婚專業律師 《離婚協議分割不動產不轉移財產案解析》。掃描上面的二維碼就可以得到完整的內容。
概念簡介。
異議訴訟是一種特殊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法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注銷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227條規定的外來者的異議。“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
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指維護利害關系人和外人的合法權益,對執行異議的訴訟進行概括,根據原告身份分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外人三類。
第一類聚會。
當事人一般是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一般是債權人和債務人。
第二種利害關系方。
《實施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阻止其等待債務被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的;(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標的;(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抵債措施違法,侵犯其對被執行標的物的優先購買權的;(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的;(五)認為人民法院違法執行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的。比如你開公司,公司其他股東的股份被人民法院查封拍賣,法院沒有通知你,可能會損害利益相關者的優先購買權。
第三種外人。
這種執行異議訴訟是一種非常特殊的訴訟,案外人屬于與案件無關的人。民事案件中,外人排在最后,這類案件針對的是執行對象。如果案外人認為自己的物品被法院查封或拍賣,案外人將被迫請律師進行訴訟,耗費金錢和時間。最后,根據法律,貨物的所有權將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不動產糾紛。
舉例情況:雙方離婚時,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共同財產的房產歸一方所有。因未還清抵押貸款或其他原因未能成功過戶。非轉讓期間,因債務人債務,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因為人民法院查封是根據不動產登記機關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登記的前夫/前妻名下的不動產。)
第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后屬于債務人A的個人債務與債務人B無關,本案涉及的房屋是甲乙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共同財產..此外,雙方已確認離婚時該房產歸乙方所有,且產權未變更,不影響該房產已歸乙方個人所有。
另一種意見是,雖然離婚協議規定該房屋歸乙方所有,但由于甲乙雙方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該房屋未發生轉讓的產權變更效力。所以前債務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權,法院的查封措施沒有錯。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權行為。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依法登記后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不辦理產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婚姻法解釋三》和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的財產贈與對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對方請求裁定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已明確規定,夫妻之間贈與的不動產所有權的變更也受《物權法》的規范,這種財產轉移的效力應當按照有效登記原則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法律,結論是離婚協議有效,合同有效,但物權無效。物權不發生效力,可能導致第三人(夫妻之間的另一第三人)主張權利。
比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乙方所有..因為沒有登記,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債權而不是物權,是合同債權,不同于普通貨幣債權,所以在此基礎上,也是一種債權。因為乙方可以根據離婚協議要求對方配合過戶登記,所以請求權不代表絕對排除執行。同時,乙方享有未來成為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屬于物權期待權,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排除執行的一定利益。有了期待物權的權利,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判斷誰的利益更接近于這種權利,所以誰的利益更接近于房屋,就更有必要保護房屋的實體權益。
外人審查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有四個重點。
第一,離婚協議中沒有惡意串通逃債。
第一,離婚行為和離婚協議必須在法院對房屋采取強制措施之前簽訂。其次,不能有惡意串通。否則,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則,不需要保護約定業主的利益。
二、遺囑執行人的債權是貨幣債權,是遺囑執行人的個人債務。
沒有指向具體的房屋,約定所有權人的權利直接指向房屋,即他的主張是以房屋為基礎的,這顯然意味著約定所有權人離房屋更近。第二點是約定的所有人權利基礎必須早于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基礎形成。
三、原告一直善意占有和使用該房屋。
涉案房屋處于善意占有和實際使用狀態。在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采取強制措施之前,該房屋已經被占用。這種情況可以看作是離婚協議已經履行了,而不是沒有活過,然后為了打贏官司跑去活過。這種情況不構成善意。事實上,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也是向公眾宣示權力的一種方式。
第四,約定的所有人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沒有過錯。
參見尚未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案件的解釋(公開征求意見稿)》第九條:“案外人已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過戶登記材料,或已向出賣人提交過戶登記。要求等積極行為;或者雖然沒有這種積極行為,但有合理客觀的理由不辦理過戶登記,可以認為不是由于案外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在此辦理過戶登記是由于約定所有人的意愿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本文為當事人和律師提供了證明證據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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