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蓋子(男)和韓某(女)原來是一對夫妻20年,比蓋子某與他人合伙經夢一家小企業,后來企業典型案例因效不佳連連虧。為了務,201年1月,夫妻兩人商定假高婚,他們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高記手線,并特房星汽車、存等共同財產全部轉移至某名下。離婚后,比蓋子某依然住在前家里,已經轉移到女方名下的汽車,也一直由比蓋子某在開。但從2012年2月開始,兩人鬧起矛盾韓某到法院起訴,要求比蓋子某立即從家中搬走,并且歸還汽車。法院最終支持了韓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析我國公民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為協議離婚,一為訴訟離婚。針對協議離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針對訴訟離婚,《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本案中,比蓋子某和韓某達成的離婚協議,已經民政部門登記,該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所以法院最終支持了韓某的訴訟請求。
由此可見,為了逃避債務,夫妻倆辦理了假離婚,并且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轉移到女方名下。但是,只要簽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就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之后男女雙方,任何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近年來,不少人通過辦理離婚登記以達到逃避債務、享受優惠政策等目的。其實,這種做法并不足取,因為依照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即便今天辦理了離婚手續,明天法院仍可依法追加另一方對共同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而且離婚后一方所得的財產即為個人財產,即便日后復婚,法律上也認定為一方個人婚前財產。
案宗索引:〈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中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