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形可作為認定為債務人個人債務的考量因素?
1)舉債期間家庭未購置大宗財產或存在大額開支情形;
2)債務發生時處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協議離婚或離婚訴訟過程中,債務人配偶有穩定收入且能維持家庭正常開支的;
3)債務用途指向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4)債務用途指向債務人單方負擔與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如無償擔保等;
5)債務人配偶對債務人的投資經營行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資經營收益的。
2、哪些情形下的“彩禮”需要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3、何為“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4、妻子未經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離婚?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調解無效,該情形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當準予離婚。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6、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主張賠償?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7、婚前,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
該出資屬于父母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除外。
8、婚后,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款項,如何定性?
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屬于對雙方的贈與。
9、不離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或者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0、子女已上大學,是否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除該子女尚未成年外,對于已經上大學的子女,鑒于其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其無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11、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12、如何確定撫養費的給付金額?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3、哪些情況下,不宜由母親撫養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14、哪些情況下,優先考慮一方撫養已滿兩周歲的子女?
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15、當男女雙方撫養子女條件基本相同時,優先考慮哪一方撫養?
當男女雙方撫養子女條件基本相同時,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16、訴狀中可以寫明“父母雙方輪流直接撫養子女”嗎?
可以,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法院應當準許。因此,對于子女撫養權的變更,可以考慮由男女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從而減輕直接變更撫養權歸屬的難度。
1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扶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已滿8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扶養能力;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法律考慮到上述三項無法詳盡列舉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為此特訂立了一條兜底性條款,即只要出現了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則可以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請求。
18、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否變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變更子女的姓氏,必須男女雙方協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門辦理。父或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發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19、夫妻一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20、如果離婚協議書中未提及探望權,如何保障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
若離婚協議書中未涉及探望權,且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達成一致意見的,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組織,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依法對其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2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1)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2)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同意競價取得的,競價高者取得;
3)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2、對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的共有房屋,該如何分割?
實務中,法院對于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的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一般不做判決處理。如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對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的房屋所有權作出安排。
23、婚內夫妻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如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筆者認為離婚時同樣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畢竟此時處分的財產并非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4、具備哪些情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5、法律對起訴離婚有何限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6、離婚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嗎?
除非一方申請不公開審理,否則都是公開審理。
27、養老金賬戶中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8、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
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29、對離婚案件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嗎?
可以。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0、離婚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2)如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如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1、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應如何分割?
1)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
2)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于按份共有關系,則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視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予以分割。不能確定出資份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3)對于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32、婚外情所涉贈與應如何處理?
1)有配偶者贈與或約定贈與第三者財物,贈與后反悔主張返還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贈與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贈與行為侵犯其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一般應予支持。
33、男方發現撫養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親生,可向對方主張損失嗎?
可以。女方故意隱瞞子女與男方無親子關系的事實,使男方實際履行了撫養義務,構成欺詐性撫養侵權行為,男方請求返還支出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般應予支持。
34、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如何處理?
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又堅持不要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準予離婚。
35、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起訴要求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返還代為支付的撫養費嗎?
可以。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撫養能力而未盡撫養義務的夫妻一方或雙方履行撫養義務的,起訴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返還代為支付的撫養費的,應予支持。
36、離婚時承諾不要求另一方負擔子女撫養費,事后能否以子女名義起訴要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嚴重變化不足以維持子女當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確有增加等正當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37、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權嗎?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或父母未盡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到撫養義務時,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可以主張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
38、子女可以起訴要求不直接撫養其的一方履行探望義務嗎?
可以。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探望屬于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范疇,子女可以起訴不直接撫養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義務。
39、父母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贍養義務,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子女不能通過協議解除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40、如果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以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為條件免除其贍養義務的,應如何處理?
以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為條件免除贍養義務,該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應予支持。
41、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贍養義務?
一般不予支持。但父母對子女曾存在嚴重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故意犯罪等行為,子女要求免除贍養義務的,應予支持。
42、約定一方發生婚外情、實施家庭暴力、賭博等行為,離婚時即放棄財產的協議,能否作為裁判的依據?
不能。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情況等因素,對無過錯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
43、離婚協議中涉及對子女贈與的條款,離婚后贈與人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能否申請撤銷?
離婚后贈與人以贈與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為由,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涉及對子女贈與條款的,不予支持。
44、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婚后對股票賬戶沒有進行運作,股票因市場行情變化導致增值,此種增值為自然增值,該增值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進行了運作,此種增值為主動增值,該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45、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該補償數額應如何計算?
補償數額公式計算:【婚后還貸本息總額÷(購買時房價+應還貸款利息總額)×離婚時房價÷2】。
46、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不動產,事后以借貸為由要求返還出資,子女主張出資為贈與,應如何處理?
父母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導致出資性質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應由父母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認定該出資為對子女的贈與。
47、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夫妻一方,離婚案件中對于人身保險合同應如何處理?
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投保人愿意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48、離婚后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放棄繼承,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張放棄繼承無效或賠償損失?
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對繼承權的處分無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張放棄繼承無效或賠償損失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夫妻另一方舉證證明作為繼承人的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而不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其權益受到損害的,其關于放棄繼承無效或賠償損失的主張,應予支持。
49、哪些情形可作為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
1)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債務人或當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費水平的;
2)債務發生時處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協議離婚或離婚訴訟過程中的;
3)債權人明知或應知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大額舉債的;
4)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已大額負債無法償還,仍繼續出借款項的。
50、哪些情形可以作為認定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考量因素?
1)舉債期間家庭購置大宗財產或存在大額開支情形,夫妻雙方無法說明資金來源的;
2)舉債用于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投資、經營事項;
3)舉債用于債務人單方從事的投資、經營事項,但債務人配偶分享投資經營收益的。 深圳離婚律師免費熱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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