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還沒有肅清,在當社會,仍然有相當一部分人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在其心里一直有個傳統的觀念,就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兒嫁出去了,就是別人家的人了,對自己家的財產不能有任何想法。其實這種觀念是非常錯誤的。
首先,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兒子與女兒的繼承權是平等的。
《繼承法》第十條明確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由該規定可知,女子不論是已經出嫁還是未出嫁,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是是平等的,均享有繼承權。
那種出嫁的女兒不能繼承父母遺產的說法只是農村的習俗,并無任何法律依據,當然女兒出嫁后不主張繼承權也是可以的,這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但這并不等于她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