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前舉行的一次研討會上,一位法官和深圳繼承律師討論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問題。 她認為,股東資格不能繼承,繼承人只能繼承與股東資格對應的財產價值。 問題:為什么? 答:有限責任公司的人也是合作的。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法官認為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的財產價值,而不能繼承股東資格或股東地位,這一觀點眾說紛紜。 有些法院裁定繼承人不僅可以繼承股權的財產價值,還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或股東地位。
深圳繼承律師研究認為,股份有限以及公司,尤其是我國上市企業公司的股權繼承純屬普通家庭財產權利的繼承這些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繼承人依法取得股權,包括股東資格和股權的價值。但就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員工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出一些必要條件限制,包括使用授權其他國家股東利益或者服務公司以公允價格收購繼承人繼承的股權。但在章程條款沒有時間限制制度規定的情況下,繼承人有權繼承股權和股東資格自身。
理由在于,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雖有人合性,更具有資合性,其人合性遠不如合伙企業發展的人合性色彩強烈。實踐中,人們可以經常過分強調技術有限責任管理公司工作的人合性,而對有限責任進行公司的資合性強調能力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資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我們投資者來說非常偏好投資者間的人合性,大可不必設立有限責任研究公司,設立合伙企業文化也是這樣一個能夠很好地選擇。既然學生選擇了有限責任信息公司,就等于承諾有限責任就是公司對于股東利益之間已經不再需要具有中國絕對的人合性。當然,倘若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強調股東之間的高度人合性,法律亦應尊重。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不強調股東之間的高度個人融合,即使新股東作為繼承人不能被老股東認可,也是股東之間的糾紛。 法官不能因為潛在的股東糾紛而拒絕繼承人的繼承權。 如果新股東(繼承人)與原股東因所有權繼承而不相容,新老股東可以采取一方解決糾紛。 那么,誰該出來?筆者認為,股東和法官應摒棄傳統股東的禮讓思想,確立小股東對大股東和大股東的禮讓原則,以兼顧小股東的利益,大股東應以公平價格購買新股東權益。其原因是大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僅比小股東高,而且比小股東具有更高的投資利益和投資風險。
繼任者雖然可以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自然取得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經理等職務。因為公司的高級管理職位要么由股東任命,要么由董事會任命或解聘,不能繼承。但持有公司控股權的繼承人,或其商業頭腦和人格魅力得到大多數股東普遍認可和支持的繼承人,也有機會升至公司高層。
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整理的全部內容,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深圳繼承律師,我們為您提供免費的一對一咨詢服務。
債權人追索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案 | 深圳繼承律師來講講離婚后一方能 |
遺產繼承的稅收如何處理?深圳繼 | 深圳繼承律師告訴您辦理遺產公證 |
深圳繼承律師說法:對于代位承繼 | 手機號碼能繼承嗎?看看深圳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