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繼承問題一直以來都是一個比較有爭議的話題,主要體現在繼承順序、遺產如何分配上,那么接下來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進行數據解析關于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及遺產應該學習如何合理分配?
一、法定繼承的繼承發展順序問題是什么
遺產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
繼承開始后,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時遺產以及如何進行分配
一般來說,所有繼承人按同一順序平等分配其財產。《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一般應當按照繼承人的數量平均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法定繼承人按照同一順序,生活條件、工作能力和贍養、支持或者支持繼承人的義務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同。
所謂遺產均分,是指法定繼承人按同一順序取得的被繼承人的財產數額和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區別。
特殊情況下同一時間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文化遺產,這些具有特殊發展情況是指:
(一)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不稱職繼承人,在遺產分配中給予照顧,可以給予加分。特殊生活困難是指繼承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和其他生活來源,無法維持最低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工作能力是指繼承人不夠成熟,不能具備工作能力,或者由于年老、疾病等原因部分或全部喪失工作能力。
符合上述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得到照顧,實際分配的遺產份額應當大于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二)繼承人履行贍養、贍養被繼承人的主要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分得一份以上。對死者的第一贍養義務是指死者承擔法定贍養、贍養和贍養義務,向死者提供主要經濟收入來源或主要勞動援助。與死者同住,是指死者和死者在日常生活中彼此密切接觸,相互關愛。
符合上述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能會得到更多的積分。
(三)有撫養教育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文化遺產時,應當不分時間或者少分。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發展具有積極履行撫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沒有拒絕企業履行通過上述研究義務,那么在分配管理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進行任何國家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數額的遺產,以此同時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法律經濟制裁。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資產收入和勞動實踐能力,明確方式表示他們不要求其撫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認為不應因此而產生影響以及其所應取得的遺產市場份額。
(四)如果繼承人同意,分配也可以不平等。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同的,繼承人可以平等分配,也可以相互協商,經協商一致,對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不平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愿行使繼承權的結果,法律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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