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劃定了:“遺言人在危殆情況下,能夠立行動遺言,行動遺言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殆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那么行動遺言的無效前提是什么?滿足哪些條件口頭遺囑才有效?接下來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進行一一解析:
(一)行動遺言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
法令劃定唯獨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殆情形解除”而立遺言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
假如處在性命彌留中的立遺囑人經急救而復原了接納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行動遺言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無效。《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劃定: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瓜葛的人。
“有利弊關系的人”共有兩類:
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孕配頭、子女、怙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余配合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務和債權瓜葛的人。《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多少事件的看法》第三十六條劃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配合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以上便是對于行動遺言的無效前提及其不可以作為遺言見證人的劃定,生存中如果您需求撰寫遺囑,或者有相關遺囑糾紛、財產糾紛類的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及時聯系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進行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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