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甲、曾乙、訴被告黃甲、曾丙(以下我們簡稱兩被告)法定要求繼承法律糾紛一案,本院進行受理后,依法管理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時間進行了關于審理。兩原告及委托企業代理人段XX、徐XX,被告黃甲及委托人和代理人鄭X到庭參加社會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程序終結。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遺囑內與遺囑外的遺產應該如何分配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兩位原告的父親XX告訴法庭,他于2013年1月20日因病去世。 曾興定患病期間,兩原告共支付曾興定治療費用5458.6元,死后兩原告又支付曾興定葬禮費用16360元。 父親xx去世后,所屬單位先后支付了2012年大病生活費、2012年困難職工撫慰金、2012年退休人員績效補發工資、有效工資、喪葬費、補助費等。 2013年1月工資15760元。 被告黃甲未經原告同意,收到了11660元。 2007年期間,曾先生親自在劉佳站新建施工隊建造了一套土地面積320平方米,建筑面積約400平方米(>8萬元)房屋,現由被告黃甲實際控制。 原告認為,曾興定的雇主支付的上述款項,應首先用于支付曾興定患病期間的治療和喪葬費,其余為其遺產。 曾興定死后,兩原告多次要求兩被告協商繼承,但兩被告置之不理,嚴重侵犯了兩原告的合法繼承權。 兩位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請法院裁定:原、被告以曾興鼎名義繼承遺產(合計人民幣739,41.4元以上),按法定份額計算;案件訴訟費用由每位被告承擔。被告辯稱,原告的主張不明確且毫無根據。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的財產并不大。原告陳述的醫療費、殯葬費等債務不屬于死者的債務。被告人有遺囑所述財產的,按照遺囑處理; 遺囑以外的財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還應當考慮到兩名被告的實際情況,兩名原告應當分得固定收入的一小部分。
二、兩被告提交的遺囑是否有效
兩被告為支持其答辯評價意見,在本院所進行規定的舉證責任期限內所提供的證據有:關于曾X丁的后事如何安排的筆錄,證明對于本案被繼承人曾X丁立有一個遺囑,如其有遺囑內容所說的遺產,應當按遺囑可以繼承,遺囑能力之外的財產按法定要求繼承;證明,證明曾X丁去世時共收親友禮金8700元,全部轉交給具有原告曾甲;(2013)月民一初字第540號民事法律判決書,證明25002元撫恤金法院已作出了判決結果分配,不屬于曾X丁遺產。在本案通過審理建設過程中,兩被告申請了相關證人魏XX出庭參與作證,證明我國遺囑的真實性。經庭審質證,兩原告對兩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了質證,認為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一致,其真實性無法確認,在形式上不屬于法定遺囑,因筆錄上只有一個證人,在何種情況下不能證明曾×丁的遺囑,故為無效證據。這筆錢是兩個原告收的,但與本案無關。這筆錢花在了宴請親朋好友上。兩原告并未主張該款為遺產。兩原告僅主張本案應扣除上一案中兩原告給兩被告的錢。對于證人魏XX的證言,兩原告認為是無效遺囑,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死者的遺產應該如何分配
綜上分析所述,本院對以下基本事實問題予以進行確認:被告黃甲與被繼承人曾X丁于2001年6月24日登記工作結婚(曾X丁系再婚)。再婚前,曾X丁與前妻以及生育能力兩個自己女兒即本案兩原告。2006年5月6日被告黃甲與曾X丁生育一女兒,即本案作為被告曾X丁。2013年1月20日曾X丁因病導致去世。曾X丁去世后,其生前所在企業單位XX市XX處出具相關證明,證明發放了包括下列這些款項:1、2013年2月6日,款項名稱為:2012年大病患者生活教育補助1000元,領款安全人為一個被告黃甲;2、2013年2月6日,款項名稱為:2012年困難解決職工社會慰問金1600元,領款必須人為影響被告黃甲;3、2013年2月6日,款項名稱為:2012年度中國退休管理人員通過績效考核工資調整補差1000元,領款人為共同被告黃甲;4、2013年2月7日,款項名稱為:曾X丁績效工資5400元,該款產品直接可以打到曾X丁存折,由被告黃甲領取;5、2013年1月30日,款項名稱為:喪葬費3200元,領款人未造成原告曾甲;6、2013年2月27日,款項名稱為:被(應為補)發喪葬費1800元,原告曾甲和被告黃甲各領取900元;7、2013年1月30日,款項名稱為:撫恤金25002元,領款人為保護原告曾甲;8、2013年1月14日,款項名稱為2013年1月份工資1760元,該款規定沒有直接打到曾X丁存折。
由于索賠與本案不存在相同的法律關系,且上述養老金已單獨處理,法院不支持兩名原告的索賠。 兩名被告辯稱,曾先生是通過遺囑處置遺產。 兩名被告提供的遺囑,依法應當由兩名以上的證人見證并簽名,而兩名被告提供的遺囑的證人只有一名。 本法院不會接受兩名被告的意見,因為他們不符合代理遺囑的正式要求。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合議庭審議,判決如下:被告人黃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曾某甲、曾某乙支付人民幣2900元;駁回原告曾X A.曾X B的其他訴訟請求。在本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支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兩次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49元,保全費174元,共計1823元(兩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曾X A.曾X B承擔1773元;50元由被告黃××負擔。以上就是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遺囑內與遺囑外的遺產應該如何分配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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