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的人很大多數都不再滿足于,外出務工獲取一份穩定的收入,有條件的都會選擇自己創立公司,創立了公司就肯定會又股權的分配問題,股權人去世后股權也需要進行處理。那么,股權可以繼承權嗎下面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無論股權繼承的對象是股票還是股東資格,繼承人當然能夠獲得股東地位和股東地位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自然人的股東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地位,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權繼承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但在法理上仍存在爭議。
1.股權的特性。
股權結構能否進行繼承,主要發展取決于企業股權是怎樣形成一種社會性質的權利?所謂股權,又稱股東權,是指股東可以基于我國股東沒有資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內部章程的規定而在我們公司中享有的以財產為核心的權利。它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所謂自益權是指股東為實現自身經濟利益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如接受其他股東之間分配資源資產受益權、剩余價值資產分配權。所謂共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員工利益兼為自身存在利益而享有的權利,如股東通過會議出席權、表決權、委托投票權、公司賬賬冊、股東代表會議活動記錄自己查閱權、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權等。基于此權利,股東可從有限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市場中分得利潤,并得以提高參與項目管理、經營。可見對于股權既非純粹的財產權,亦非純粹的人格權,是一種與所有權、債權并列的,獨立的權利問題類型,兼有財產性、專屬性、限定性和合法性的特征分析以及不可分割性、可轉讓性等特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以財產權為履行主體的債務等。”這些條款為衡平成為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和繼承客體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2.股權進行繼承與股權投資轉讓的異同。
同一點:股權的繼承和股權的轉讓都轉移了公司的股權,公司的股東,股權的構成都發生了變化。
不同點:
(1)不同的性質。股權轉讓實際上是一種以雙方約定為基礎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繼承并非基于股東之間的協議,而是基于特定事實繼承行為所產生的出資轉讓。其核心價值不是在確保公司正常運作的基礎上,破壞有限公司的人性和資本的流動性。
(2)受讓人的能力要求不同。現行《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并未明確規定自然人的股東資格,但股權轉讓的性質決定了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是能夠簽署和辦理《轉讓》民事法律行為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股權繼承不一樣。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都可以因為繼承的法律事件而作為繼承人成為股權的受讓人。
(3)受讓人的范圍進行不同。股權投資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是一個公司通過內部控制股東,也可以是其他股東利益以外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股權可以繼承,有資格要求繼承死者股權的只能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學生享有繼承權的死者的近親屬,限于自然人。
3. 股權繼承的對象及爭議。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股權繼承的客體是“股東資格”。這種規定在實踐中雖然相當明確,但在理論上卻引起了巨大的爭議,主要包括: “股東資格能否繼承”和“繼承人是股東還是股東資格”。
所謂股東資格,是指股東的身份和地位。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為公司出資的人,是股權的權利主體。它們不是基于股權而產生的,而是與股權同時產生的,是同一投資行為的兩種結果,即同一投資法律關系的兩個要素。出資人通過履行出資義務取得股權,因此出資人成為股權的權利主體,即股東,[2]取得股東資格。股權與其主體密不可分,沒有股權就沒有股東,沒有股東就沒有股權。
在此基礎上,股權和股東資格可以理解為:股權是繼承的主體,已故股東根據股權所建立的法律關系是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股東主體的法律地位,即股東資格,這是股權繼承的客體范疇。 根據繼承的單一法律事實,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地位,構成被繼承人財產法律地位的全部內容。將其作為整體轉讓給繼承人,但在權利、地位(如高級管理人員等)方面除外,這些權利、地位是繼承人獨有的并在其死亡時消失。此外,死者財產的法律地位與繼承人死亡時一樣轉移給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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