溥儀《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權之爭曾鬧得沸沸揚揚,紛爭之所以是非難辨,是因為對現行法律的認識和理解的不同,雖然2007年北京西城法院作出了無主財產認定的判決,讓《我的前半生》著作權的歸屬塵埃落定,但對于無人繼承的著作權的思考卻一直存在,深圳繼承律師試著從繼承法角度論述無人繼承的著作權的歸屬。
雖然有些國家和地區規定,任何人不繼承或遺贈的版權歸公眾所有,但國內學者也認為,“如果國家要求出版,就會有出版社要求出版,給予任何一家出版社,就是給予他用來賺錢的私人權利,這對他人是不公平的。”.如果我們回到公共領域,誰愿意增加勞動力、人力和物質資源來傳播它,誰就會這樣做。進入公共領域正是社會利益的體現但是,筆者認為,在我國著作權的有效期內,將非繼承非遺贈的著作權歸入公有制是不恰當的,將其歸于國家,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國家和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是一個民族文化遺產豐富的大國,歷史著作和歷史思想都是世界文化遺產的寶庫。要保護和利用好本民族的文化精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護知識產權文化遺產就顯得尤為重要。在倡導知識經濟的21世紀,中國應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框架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趨利避害,在積極參與全球化進程中,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版權利益,謀求自身的發展。過分鼓勵使用知識產品,過分強調知識產品的社會價值,只會使我國在知識產權貿易中處于不利地位,阻礙國家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
以溥儀《我的前半生》為例,該書無疑體現了深厚的“文化記憶”,蘊含著中華民族獨特的精神價值,是非常寶貴的文化遺產。 我們應該高度重視保護它。 如果將著作權直接納入公共領域,就意味著中國將放棄應當享有的10年著作權保護期,即可能將本應屬于我國的豐厚利潤讓渡給他人,損害我國的利益。因此,將未繼承、未遺贈的著作權在有效期內轉讓給國家,是充分考慮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國情,保護民族文化遺產的最佳選擇。
著作權收集后,既無人繼承,也無人遺贈,如何使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成為一個問題。筆者認為,國家可以委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這一權利,使著作權得以經濟合理地實施,同時也為用戶獲取著作權作品提供方便。我深信,這樣的著作權屬于國家,只要有效的管理經營,就能發揮最大的效益,造福于整個社會。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著作權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請看比較復雜,建議咨詢深圳繼承律師,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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