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同時廢止。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法規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第五條,繼承中國開始后,按照國家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我國遺囑繼承發展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相關協議可以辦理。
2、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繼承權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限制企業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保險代理人代為國家行使,或者沒有征得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后行使。
3、第十六條,公民我們可以通過依照本法進行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信息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其個人財產由一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4、第二十一條、遺囑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權利。
5、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聲明放棄繼承。 沒有說明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得知遺贈后兩個月內表明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到期未注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6、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企業部分學生按照國家法定繼承制度辦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繼承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作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我國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遺囑未處理遺產。
7、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受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8、法定代理人進行代理被代理人可以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我們不能作為代理被代理人沒有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受到損害被代理人自身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問題行為都是無效。
9、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在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請求下,可以履行義務而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受讓財產的義務部分的權利。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愿負責履行義務和受讓財產。
10、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產,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產的權利移交給繼承人。
繼承訴訟開始后,繼承人、受遺贈人有不愿意參加訴訟且不放棄實體權利的,應當追加為共同原告;明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62.遺產已分割,債務尚未清償時,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先以取得的遺產清償債務;未清償時,剩余債務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收益比例清償;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償還。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法規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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