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轉移又稱為再繼承、連續繼承、第二繼承。繼承制度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分割遺產前死亡,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移給合法繼承人的制度。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所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該死亡繼承人稱被轉繼承人,其繼承人稱轉繼承人。轉繼承是對遺產份額的再繼承,而非繼承權利的移轉。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轉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轉繼承
繼承轉移是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在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實際接受他有權代為繼承的遺產。繼承人是實際接受繼承的已故繼承人的繼承人。依據企業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發展開始后,繼承人沒有可以表示自己放棄繼承權,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文化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繼承我們開始后,受贈人表示學生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移轉給他的繼承人”的規定。
二、轉繼承制度是什么
轉移繼承又稱為再繼承、連續繼承、二次繼承. 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分割前死亡,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移給合法繼承人的制度。 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故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稱為受讓人,已故繼承人稱為受讓人。 繼承轉移是指遺產繼承權的轉移,但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取得遺產或收受遺產,已經死亡,其繼承應轉移到自己的繼承人繼承,因此,實際上,兩次繼承同時發生。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繼承制度,但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不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二條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若干問題規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不表示放棄繼承,在分割遺產前死亡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合法繼承人。”事實上,我國已經確立了移轉制度。
三、轉繼承特征有哪些
1、繼承轉移是指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在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實際接受他有權代為繼承的遺產。繼承人是實際接受繼承的已故繼承人的繼承人。依據企業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繼承發展開始后,繼承人沒有可以表示自己放棄繼承權,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文化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繼承我們開始后,受贈人表示學生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移轉給他的繼承人”的規定。
2、轉繼承有以下的特征:只有在死者去世后,在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去世,只有在那時才會發生繼承;僅繼承人在前述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非放棄繼承權;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間接宰割被繼承人的遺產;受讓人一般只繼承受讓人享有的財產份額。受讓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或者其他合法繼承人。
四、轉繼承必備條件
1、根據目前我國《繼承法》的相關法律規定,轉繼承的發生,必須具備以下工作條件:只有在死者去世后,在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去世,只有在那時才會發生繼承;
2、僅繼承人在前述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非放棄繼承權;
3、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間接宰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4、受讓人一般只繼承受讓人享有的財產份額。
5、受讓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或者其他合法繼承人。
轉繼承的規定如下:轉繼承一般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因為某種緣故尚未實際取得遺產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應繼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轉繼承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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