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喪失發生繼承人被依法剝奪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的法律后果,從而導致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喪失。這種喪失只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發生法律效力,即繼承權的喪失僅是繼承人針對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喪失。繼承人因法定事由而喪失對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并不喪失該繼承人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亦發生效力,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喪失繼承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繼承權喪失的法律后果包括時間上的效力與對人的效力
1、繼承權或者喪失的時間管理效力,繼承權喪失的時效,是指繼承權喪失后,即繼承權開始喪失時的追溯效力。 在這方面,根據繼承法原則,繼承權喪失應當在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原因時及時開始,但是,如果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原因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后, 繼承權喪失的時效應當追溯到被繼承人死亡和繼承開始時。 因為繼承權喪失的性質是依法從根本上取消繼承人對特定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權,繼承資格可以從被繼承人死亡到繼承開始獲得。 被依法確認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其實際占有取得的有關財產和利益,必須無條件退還繼承人、受贈人和其他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人。
2、繼承權或者喪失地對人效力,繼承權喪失地對人效力分析可以從以下通過三個發展方面進行說明:第一, 繼承權喪失對其他企業繼承人的效力。依照繼承法基本會計準則,繼承權喪失,僅是繼承權對于一個特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的喪失,因而本文僅對中國特定的被繼承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對繼承人的其他被繼承人并不容易發生時間效力,即對其他被繼承人未犯有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就依然能夠享有繼承歷史遺產的權利。第二, 繼承權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效力。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由于缺乏社會勞動管理能力同時又沒有工作生活資料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教育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之規定,繼承權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是發生經濟效力的。第三,繼承權喪失對取得世界遺產的第三人的效力。繼承權喪失對取得重要遺產的第三人行為是否已經發生效力,理論基礎上有很多不同學生觀點。根據目前我國傳統民法相關理論和審判活動實踐教學經驗,我們教師認為,繼承權喪失只對善意第三人不發生效力,不得以繼承人的繼承無效而對抗善意第三人。此處的“善意”,是指有償且合理地建設取得的意思。也就是說,如果出現第三人是無償的、惡意地取得遺產,就應當將財物返還給其他個人合法繼承人。這樣一種處理,既有利于環境保護自身合法繼承人的利益,也使善意第三人的正當合理利益需求得到發揮應有的保護。
二、個人無權確認我國公民的繼承權是否喪失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一旦企業出現,特定的繼承人即自然資源喪失繼承權,即凡是某一繼承人可以實施了《繼承法》第七條所列舉的法定事由之一的行為時,其繼承權喪失。因喪失繼承權問題沒有發生矛盾糾紛時,又法院應當依法行政確認自己是否已經喪失繼承權。在繼承中國開始后,若干繼承人之間存在可能會因其中一人或數人,曾經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刑事罪行或進行過可能就會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違法經營行為,以致學生發生發展是否完全喪失繼承權的糾紛,甚至訴至人民法院。由于他們喪失繼承權的糾紛處理直接管理涉及和影響繼承人的經濟環境利益,因而在使用這種不同情況下人們只能由人民法院需要根據這些客觀歷史事實和繼承法的有關部門規定,判決確認某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除法院外,其他的機關、社會主義組織或個人無權確認我國公民的繼承權是否喪失。
三、法院在確認公民喪失繼承權時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承認只能在民事訴訟中提起遺產損失訴訟,不能適用刑事訴訟,即使繼承人的行為是刑事的,刑事訴訟也不能取代民事訴訟,因為確認繼承權是對侵權者的民事制裁。法院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只是出于《繼承法》列舉的法定事由。其他犯罪行為不構成喪失繼承權的法定原因。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一旦企業出現,特定的繼承人即自然資源喪失繼承權,即凡是某一繼承人可以實施了《繼承法》第七條所列舉的法定事由之一的行為時,其繼承權喪失。因喪失繼承權問題沒有發生矛盾糾紛時,又法院應當依法行政確認自己是否已經喪失繼承權。在繼承開始后,若干繼承人之間存在可能會因其中一人或數人,曾經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刑事罪行或進行過可能就會導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違法經營行為,以致學生發生發展是否完全喪失繼承權的糾紛,甚至訴至人民法院。
2、由于他們喪失繼承權的糾紛處理直接管理涉及和影響繼承人的經濟環境利益,因而在使用這種不同情況下人們只能由人民法院,需要根據這些客觀歷史事實和繼承法的有關部門規定,判決確認某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除法院外,其他的機關、社會主義組織或個人無權確認我國公民的繼承權是否喪失。
四、繼承人有下列行為的視為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直接危害到被繼承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其行為問題本身發展就是這樣一種可以非常影響嚴重的犯罪活動行為,因而,無論繼承人出于何種學習動機而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也不論是既遂還是存在未遂,都應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構成形式要件是主觀上具有自己殺害被繼承人的故意,不論是通過直接故意還是對于間接故意;客觀上要求實施了非法剝奪被繼承人生命的行為,不論技術手段管理作為中國還是不作為,也不論其結果分析是否出現嚴重。
2、為了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喪失繼承權這一法定情形是以殺死其他繼承人為爭奪繼承權為前提的。 因此,其構成要件是,主觀上具有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意圖,如果主觀上僅有故意傷害意圖,或者僅有過錯,或者即使存在殺害意圖,但如果沒有為繼承而戰的動機,而有復仇、謀殺等其他動機,則具有反對繼承的動機或目的。 不存在主觀要求;如果客觀地實施了非法剝奪其他繼承人生命的行為,無論是已完成的還是未遂的,如果受害人不是合法繼承人(包括遺囑繼承人)內的人,無論受害人和犯罪人是不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客觀要件就不存在。
3、遺棄繼承人或嚴重虐待繼承人。遺棄或虐待繼承人是嚴重的不道德和違法行為。所謂遺棄繼承人,是指繼承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繼承人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繼承人遺棄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不論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所謂虐待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在生活中對其進行各種身心折磨或酷刑的手段。虐待繼承人,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可能喪失繼承權。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時間長短、手段的嚴重程度、后果的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來判斷,繼承人遺棄死者,死前悔改并表示原諒的,不得確認喪失繼承權。
偽造、變造或者毀壞遺囑情節嚴重的。 偽造、偽造、毀壞遺囑,是指繼承人為了爭奪或者壟斷遺產,在處分遺產時偽造、歪曲、毀壞被繼承人的真實遺囑的違法行為。"繼承人偽造、變造或者銷毀遺囑。 損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情節嚴重。 "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依法喪失繼承權。以上就是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喪失繼承權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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