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民立遺囑時,除處分自己的財產外,往往還要托付其他后事, 這就發生了遺囑中的義務,那么,遺囑可以附義務嗎?下面深圳律師事務所由小編詳細講解。
(一)遺囑可以附義務
我國繼承法中承認附義務的遺囑。公民立遺囑時,除處分自己的財產外,往往還要托付其他后事, 這就發生了遺囑中的義務,對于遺囑人的這種終意表示,應予尊重并予執行。
《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有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 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和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因此,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遺囑中合法的義務,卻接受了遺產,經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并不影響該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取得遺產。
(二)遺囑所附義務的種類
遺囑中所附加的義務主要包括兩類:
1、為社會公共利益附加的義務,如須將遺囑中指定的財產用于社會福利事業或興辦學校、科研機構等。
2、為公民個人附加義務。即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給某一公民盡一定義務。但在附負擔的遺囑中,所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且所附義務不得超過遺囑繼承和受遺贈從該遺囑中所應得的遺產利益,即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承擔義務以接受的遺產份額的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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