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賈和屠在網上相識后自由戀愛。2014年5月20日,他們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屠在家失業,經常為家庭瑣事吵架。2019年2月,屠懷疑賈與他人關系不當,砸毀賈的物品,燒毀賈的衣服。2019年4月,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來,屠承認了自己的錯誤,并在法院調解和解后撤回了訴訟。
2020年1月,雙方再次發生身體沖突,導致賈受傷。2020年5月,賈以雙方關系破裂、無法繼續生活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屠向法院提交5張借據,確認婚姻期間債務50萬元,主張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賈說他不知道貸款。
法院審理后,經調解無效,裁定屠某與賈某離婚,但屠某的請求不予確認。
深圳崗廈婚姻律師點評
1.關于夫妻關系的破裂。夫妻應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互相幫助,保持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和家庭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賈第一次起訴離婚,因為調解和解后,雙方再次發生糾紛和身體沖突,夫妻關系沒有改善,導致賈第二次起訴離婚。可以看出,屠和賈真的很難繼續住在一起,夫妻關系真的破裂了。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款的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允許離婚:(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規定,法院失敗后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權。
2.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賈不知道貸款事實的背景下,屠除了提供貸款憑證外,沒有提交重要證據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實物財產,但產生了大量債務。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屠主張的債務金額與夫妻共同生活的消費水平不一致,不能證明是夫妻共同債務。
相關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事后認定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義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情緒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調解無效的,允許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五)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況。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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