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 年,熊某與馬某本是甜蜜的一對,但由于7年之癢,因為馬某的一次在外艷遇,中止了與熊某的幸福。熊某起訴馬某離婚。因律師未及時通知熊某庭審時間,導致熊某未按時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翌日,熊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認為:①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規定:某類糾紛在一定期限內、一定條件下,當事人不得起訴。這一規定并非剝奪當事人訴權,而是對其作一定程度限制。在比照適用該規定是,應探究立法本意,具體情形具體對待。②《民事訴訟法》第124 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44 條(此處引2008 年 12 月 31日實施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對應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4 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前述司法解釋第2款不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在兩者間選擇,亦可不比照適用。該案熊某起訴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符合受理條件,且案件已經過立案階段、庭審階段,為減輕當事人訟累,解約司法資源,應根據庭審查明事實作出是否準予離婚判決。
實務要點:離婚案件按撤訴處理后6個月內原告再起訴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于“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時,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案例索引:見《離婚案件按撤訴處理后六個月內再起訴應區別受理》(薛建葵),載《人民司法。案例》(201623:48)。深圳婚姻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