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中婚姻咨詢律師 自愿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男方: , 年齡: ,民族: ,職業: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女方: , 年齡: ,民族: ,職業: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經商定,達成以下自愿離婚協議:一、雙方自愿離婚 男方 與女方 于 年 月 日在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雙方自愿離婚。
二、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
(一)雙方婚生子女_____ 由_____方撫養,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費計____元人民幣,直至其_____歲。(二)子女大學畢業之前的教育費、醫療費由雙方平均分攤,非監護方應在見相關票據后5日內支付,但不排除緊急情況下非監護方的墊付責任。(三)如果子女對外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由雙方平均分攤。(四)非監護方探視子女的具體方式為: 。
三、 夫妻共同財產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財產明細(單物或份額價值在___ 元以上者)如下:(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財產(單物或份額價值在___ 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經發現,另一方有權分得該財產的80%。
(三)夫妻共同債務如下:(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下:以下財產歸女方所有:以下財產歸男方所有:其他特別約定:(五)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四、本自愿離婚協議書一經雙方簽訂即合法成立,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本自愿離婚協議書系在人民法院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五、上述自愿離婚協議書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因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對外賠償等,延遲支付的一方應按日向全部墊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額千分之六的延期違約金。子女監護方阻止非監護方探視或不提供探視機會的,非監護方有權取得監護權,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失賠償金,精神損失賠償金金額為監護方違約行為發生時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自愿離婚協議書當事人:
男方: (簽字) 女方: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自愿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存檔備案一份)(本自愿離婚協議書范本適用于登記離婚或人民法院調解離婚。)
離婚協議書范本(樣本)
協議人:某, 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路×××號
協議人雙方于××年 月 日在 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張某與王某自愿離婚。
二、兒子張亮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 路 號的 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6萬元,現協商歸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現金 3萬元。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2萬元,歸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萬元。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張某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夫妻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處理范圍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由,請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請人行使探望權的處理
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巳進入執行程序,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權清求的,可由執行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直接作出是否中止執行的裁定,無需通過審判程序解決。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為由,單獨起訴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否申請行使探望權
限制行為能力人盡管行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權享有親權或與此相關的權利,因此,對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由請行使探望權的,在不會對末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響的前提下,可以準許,并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具體情況,明確其是否應在監護人的監護下行使探望權。
一、起訴離婚期間所得財產歸誰所有
如果夫妻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深南中婚姻咨詢律師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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