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制度一出,人們對此一直爭議不斷。不少網友表示,離婚冷靜期增加了離婚難度,是對離婚自由的侵犯,是逃離失敗婚姻的絆腳石。也有網友表示,相比離婚冷靜期,不如設立結婚冷靜期,讓兩個人冷靜下來再去辦理結婚登記。深圳離婚律師就來今天就給您講講相關的內容。
人們對離婚冷靜期的質疑和律師的回答。雖然離婚冷靜期已經實施了近四個月,但人們仍然對它有很多擔憂和疑問。經常會提到以下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筆者從法律規定和現實出發,從律師的角度給出了解答。
1、冷靜期是否妨礙離婚自由?
離婚冷靜期設立后,夫妻雙方只要決定離婚,就可以不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但實施冷靜期后,夫妻雙方仍有離婚的主動權。冷靜期過后是否離婚,是否撤銷離婚申請,是否選擇離婚,仍然取決于夫妻雙方。
此外,我國企業目前中國現行兩種離婚程序,一種是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均表示自己自愿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對于教育孩子撫養權問題、財產不可分割技術問題以及協商結果一致后,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需要辦理離婚登記,實現離婚。
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夫妻雙方未就離婚事宜達成目標一致意見,無法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仍可以同時通過提高訴訟路徑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婚姻生活關系。因此,從根本意義上說,設立離婚冷靜期并未受到阻礙離婚經濟自由。
2、冷靜期是否意味著受害者在離婚前還要忍受30天的家庭暴力?
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僅針對協議離婚的情況,不影響重婚、家暴等合法離婚的當事人通過訴訟獲得救濟。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況下,實踐中夫妻雙方都不能同意離婚。家暴受害者的訴求不僅僅是離婚,還包括其他維護自身權益的內容。所以大部分都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而且這種離婚路徑不受冷靜期的限制,冷靜期也不是家暴的“保護傘”。
3、在冷靜期內,如果配偶一方利用機會轉移其財產,該怎么辦?
冷靜期也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66條、第1092條的規定,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離婚冷靜期是否能夠取得一定成效?
據媒體進行報道,在武漢,據市民社會政局發展統計,每10對申請離婚的夫妻,經過“冷靜期”仍領證的約為4對。3月15日,最新研究武漢市民政局離婚經濟數據分析顯示,1月申請量比往年登記量下降約20%,單月登記量僅為同期33%左右。
黑龍江哈爾濱市5個城區的婚姻登記管理部門1月4日當天受理了88對夫妻雙方離婚申請,冷靜期內有27對夫妻沒有放棄自己離婚。在浙江嘉興,1月4日共有42對夫妻共同提出我國離婚登記工作申請,實際需要辦理離婚的為29對,放棄登記的比例占26%。
筆者個人認為,目前我們冷靜期這一法律制度建設實施的時間并不長,數據信息數量非常有限,統計調查結果影響并不能夠精準,但可以看出冷靜期防止出現沖動離婚的效果方面已經開始有所不同表現。
5、離婚冷靜期是否適用于所有離婚程序?
答案是否定的。
我國離婚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離婚冷卻期是協議離婚中的一項強制性規定。只要是協議離婚,就必須經歷離婚冷卻期。離婚訴訟不設冷靜期,但根據民事訴訟程序,法院須為離婚訴訟進行訴前調解。
一般來說,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夫妻一方堅持離婚,但雙方無法達成離婚協議,想離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根據法律規定,法院調解是離婚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后,法官主持調解。如果雙方和解,可以撤訴。如果雙方在調解過程中達成離婚協議,法官會出具民事調解書,從而解除婚姻關系。法院的民事調解書相當于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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