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節選)深圳福田婚姻家庭律師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貪污賄賂律師。
1、探望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既是父母的權利,同時也是子女的權利。這種探望權是一種義務性權利,其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中規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中止其探望權。但要注意,只是中止,在不利影響消除后父或母要求繼續探望的,另一方是不能拒絕的。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深圳福田婚姻家庭律師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1950年誕生:1950年4月13日,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誕生了,當年5月1日起正式執行。這部法律實行了一夫一妻、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新婚姻家庭制度。
1980年修訂:30年后,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對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作了修訂,通過了現行《婚姻法》。增加了實行計劃生育的規定。
2001年修訂:2001年4月28日九屆人大常委會修訂1980年婚姻法,原婚姻法37條,修改后增加到51條,共修改了33處。修改后的婚姻法,加 大對重婚等行為的遏制力度,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遏制“包二奶”,禁止家庭暴力,確立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的規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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