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也體現在兩個方面:雙方的協議得到法律的確認;雙方應充分履行協議規定的內容。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龍崗區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離婚案件進行分割以及財產訴訟費是多少?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非財產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提交: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一些其他公司人格權的案件,每件都是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環境損害國家賠償,賠償損失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每個非財產案件50-100美元。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研究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相關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管理權利會得到提高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也體現在兩個方面:雙方的協議得到法律的確認;雙方應充分履行協議規定的內容。履行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但值得注重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擁有逼迫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構成的調解書分歧,調處書中的財產處置的內容盡管也是當事人商議同等的效果,但這類協議是在法官的掌管下舉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由法律檢察,以來是,調處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因此,財產分割協議不能作為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離婚訴訟是兩個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兩者在具體程序上不互通或者混淆。離婚協議中的志愿原則貫穿于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各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以以財產分割的名義將其財產贈與另一方(相比之下,離婚訴訟中,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的個人財產只能以其他原因處理。)。協議離婚中遵循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不能獨立于協議離婚,不能用于訴訟離婚。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雙方同時也是我們經常會對企業共同財產安全以及教育子女的撫養權問題研究方面發展出現糾紛,那么雙方在協商無果后也是一個可以選擇通過提高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決的,在進行離婚訴訟時雙方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雙方感情不和的證據能力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必要時可以聘請上海虹口律師協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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