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有哪些?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是什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龍崗區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
1.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3)照顧無過錯方。
(4)有利企業生產,方便我們生活。
2.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2)夫妻分家兩地分手治理、應用的配合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二、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分割的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有財產作出明確規定后,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
“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夫妻雙方就享有平等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不論其對財產收益的貢獻如何。第二,在離婚的情況下,只要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權是平等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平等分配,那么在離婚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該以什么為依據呢?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由雙方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之間平等”的原則,不能進行歧視中國婦女,認為我國婦女掙得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主義婦女發展權利。
3.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4.賠償原則。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 . .”。配偶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配偶一方工作等方面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配偶另一方要求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負有較大義務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如果分割的財產不足,可以從分割的財產和他或她的個人財產中支付賠償。
5.照顧無辜一方的原則。因一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并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婚內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進行同居的;
3)家庭暴力;
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三、共同進行財產分割研究方法
夫妻關系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后,往往對共同管理財產的分割爭議不下,沒有好的處理不同意見。一般地,夫妻離婚時對于企業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自己過錯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社會平均收入分配的原則。分割的方法研究主要有:
一種是對象的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 一般情況下,夫妻的許多共同財產經過評估后,如果分割,很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因此為了不影響財產的使用價值,在每項財產的價值基本相等時,采用實物分割的方法。
第二,價格與黃金的劃分。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都不愿意分享某些財產,或者財產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么財產就可以出售,出售價格相等。
第三是價格補償。有些財產是不能分割的。一方取得共同財產后,需要賠償另一方一半的價格。
四、房屋分割問題
夫妻離婚問題涉及企業房屋進行轉移的,一般由雙方可以共同努力申請信息登記,并提交包括以下研究資料:房產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離婚證及復印件,離婚經濟財產權利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提出申請注冊登記的,需要本院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法院判決離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復印件,判決書中沒有明確中國房產歸屬地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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