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甲男和乙女為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中,雙方沒有約定婚姻的財產歸屬。甲男子為自己的乙女手寫了一張借條,上面寫著“今欠乙女53萬元整,應于2017年9月1日前還清。”2019年,甲男和乙女達成離婚協議,離婚時甲男沒有歸還這筆錢,雙方也沒有處理過這筆錢。后乙女向甲男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甲男返還50萬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庭裁決
初審法院結合借據、轉帳記錄等證據,認定甲男與乙女之間有借款關系,甲男應將借款歸還乙女,但應扣減借款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初審宣判后,甲男退還借款25萬元并支付逾期償還利息。
甲男、乙女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甲男上訴稱,欠條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字,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而且其對這筆錢的使用并非是個人投資,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主張其無需返還。乙女上訴稱其借給甲男的錢來源于婚前理財,并認為一審判決不應從全部借款中扣除50%。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乙女提供借條、轉賬付款記錄等證據,證實存在借貸法律關系,甲男亦認可證據的真實性,據此可以認定雙方存在訂立借款合同的合意,并據此可以認定雙方存在訂立借款合同的意思。只有欠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僅以抵債雙方簽訂借款關系,不能成立。另外,甲男上訴主張其借款炒股是為了夫妻共同投資而無須歸還,但沒有提供證據,而且甲男陳述其是因為乙女不愿將款項交給其做股票生意,因此沒有必要為甲男提供證據,而甲男陳述其是因為乙女不愿意將款項交給其做股票買賣。乙女上訴稱,借錢系婚前個人理財收益,但因金錢具有非專用物的特征,該人提交的銀行流水帳戶只能證明他們結婚時有相應的財產能力,而這一點也不足以證明所涉借款系其個人財產,法庭認為借款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仍然認為借款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初審法院在甲男應償還的借款中相應扣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50%),判令其返還借款25萬元,處理正確。甲男、乙女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據此,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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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就借貸達成的協議達成。
如何對待離婚,涉及以下兩個問題:
1.夫妻間簽訂借款協議,借款關系是否成立?
一般情況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財產,不論存入哪一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婦間進行資金轉帳,但改變了其控制,并不改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不構成借貸關系。如雙方在轉帳時附有明確的借款意思表示,則應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按照雙方約定的內容處理。如果借入的錢來自夫妻的共同財產,借款的實質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錢,此外,與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應當適用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而且不能僅僅以轉移行為是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為理由來否認借款行為的成立。
2.在離婚時,如果借款方沒有完全償還,應如何處理?
要區別借貸的來源,例如資金來自于出借人的個人財產。應根據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處理;如款項來自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實質上就是借款方向夫妻共同財產借款,也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離異時,對方要求借款方返還借款時,應扣減借款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即由借款方向另一方返還,歸還額是未償還部分貸款總額的一半。 深圳東門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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