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為生計,吳買了一輛商用汽車出租。2018年2月,吳先生開車與王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導致王受傷,交通事故中他的車輛受損。交通警察部門認定,事故責任以吳為主,王承擔次要責任。經過交警部門的調解,王與吳達成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吳賠償了王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3萬元。因逾期未按約定支付三萬元賠償,吳駕駛的車禍車是王所租的運營車,王向法院起訴吳及其妻子李,要求吳、李共同支付3萬元賠償。
深圳東門婚姻律師分析交通事故賠償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src="/uploads/litimg/IMG_9211.jpg" title="深圳東門婚姻律師分析交通事故賠償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
本案焦點
對于本案交通事故賠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某是否應該支持李某連帶賠償訴訟請求,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盡管交通事故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武某一方侵權的法律后果則是武某一方個人責任,應屬于個人責任。所以,交通事故賠償不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不能支持王帶要求賠償的要求。
二、認為吳某駕駛的車禍車為營運車輛,吳某出租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車禍賠償應屬夫妻共同債務,應支持王某請求李某連帶支付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配偶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償還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圖的除外。這起車禍,吳某負主要責任。依照侵權責任法,吳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與此同時,盡管30,000元賠償是吳某個人侵權所負的債務,但交通事故發生在吳某和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事故車輛為吳某因家庭生計購買的經營車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共享經營收益。由此,交通事故賠償應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李某應對交通事故侵權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深圳東門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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