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之后,一方父母有贈與給子女夫妻財產的,若沒有單獨說明那么就視為對子女夫妻共同的贈與,在離婚的時候,夫妻就可以對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通常情況下是均等的分割。但要是明確說明只贈與給一方,則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也是不能要求進行分割。詳細內容請跟隨深圳離婚律師一起了解。
房屋產權登記在他人名下時,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購置房產,但未辦理產權變換登記手續的,或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領取首付,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即這部分房產只對子女享有一筆份額)的,視為贈與人與受贈人均無贈與夫妻共同財產之意思表示的除外。
贈與人將財產贈與別人,假如不能肯定其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的,贈與人應負擔侵害補償義務。所以在簽訂協議以前應當當真瀏覽婚前財產協議。因為婚前財產協議不能對抗婚后房產權利的行使,應明確個人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的界限,以避免后續家庭糾紛帶來的麻煩。在沒有離婚條款約束之下,財產約定與房產分割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對這類案件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如雙方沒有殺青協議或者協議內容不明確,而且夫妻二人關于房產的歸屬沒有同等看法的,法院應該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該離婚財產分割中,一般是要根據房產的歸屬情況進行分割的。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因身體遭到危害提出要求撫育子女或者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的人費用
(二)對婚姻不忠誠的。
離婚時,這一方對婚姻關系不忠的一方,在離婚時有可能會失掉另外一個人的贊助。”離婚時雙方就房產如何分割進行一番協商是必須要做的,但協商并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和方法,離婚時應當保留該財產的所有權以及相應的分割,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適當解釋,給對方以基本的公平。
需求注意的是,因為房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假如觸及債權的話,那么雙方需求經由過程法令方式解決糾紛,這種債權屬于一般債務,離婚后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對其進行處理并判決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應當根據雙方在訂立離婚協議時確定該房屋屬于該方個人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出資購房的話,則更要注意是否有明確的約定房產歸屬問題。而對此類糾紛所產生的房產歸屬問題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進行約定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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