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王和王曉是雙胞胎兄弟。王和小麗戀愛多年,想登記結婚。父母雙方根據生日確定了領證日期。不幸的是,在領證當天,王摔倒了,導致腿部骨折。他被送往醫院住院,無法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婚姻登記。于是,王的孿生兄弟王曉代替哥哥王某和小麗辦理了婚姻登記。沒想到,王在住院期間愛上了照顧自己的護士。于是,王起訴法院,宣布王與小麗的婚姻無效。
爭議焦點
王某和小麗的婚姻有效嗎?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點評
本案是否為無效婚姻,首先要區分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登記三個概念。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上述四種情形屬于無效婚姻的法律原因,不能隨意擴大解釋,如欺詐騙取結婚證、虛假婚姻等,不能作為無效婚姻的法律原因,不能要求無效婚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被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這一規定,撤銷婚姻的法律原因只有一個,即被脅迫。如何構成婚姻脅迫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主體:婚姻脅迫的行為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被脅迫的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或者婚姻關系當事人的近親屬;2.行為人故意脅迫。行為人可以通過威脅等方式引起當事人的恐懼,不得不同意結婚;3.行為人必須實施脅迫;4.被脅迫人同意結婚必須與脅迫行為有因果關系,即被脅迫同意結婚的一方必須在被脅迫和內心恐懼的前提下違背真實意愿同意結婚;
3.婚姻登記是一種行政行為。民政部門通過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的形式和實質性審查,確認婚姻當事人的意愿和行為。在某些情況下,由于審查過程中的過錯或程序缺陷,或者當事人隱瞞真相、偽造現實文件等原因,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時會出現錯誤。婚姻登記錯誤是否導致婚姻登記無效,不僅要考察形式要求,還要考察實質要求,這就需要對案件的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然而,很明顯,婚姻登記錯誤導致的婚姻登記無效和婚姻無效是一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有缺陷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本規定,無效婚姻除法律原因外,還可以排除所有無效婚姻申請和婚姻登記有缺陷時的救濟方式。
在這種情況下,張本人并沒有親自辦理婚姻登記,這不是婚姻無效的法律原因,應該駁回王的訴訟請求。此外,作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沒有重大過錯,王曉和王是雙胞胎,登記機關無法區分王曉和王身份證上的照片不是同一個人是正常的,因此,登記機關不必對王承擔責任。
想在房產證上加配偶名字?深圳福 |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說同居各方的工 |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講男子訂婚后車 |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分析丈夫婚外情 |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談男人中669萬大 |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談婚前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