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離不開濃重的情感,主角是當事人,律師是在整個案件中為當事人把關,但不需要事事沖鋒在前,有時候律師退后一步予以引導,會有更好的效果。和深圳離婚律師一起走進走進下面這起案例。
原告:劉女士
被告:魏先生
(被告)律師:深圳離婚律師
案情簡介:
劉女士和魏先生系夫妻關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A房屋和B房屋。后雙方為了再次購房,辦理了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約定A、B房屋歸劉女士所有。
后二人復婚并生育一子,三口之家本該和諧穩定地生活下去,但因為劉女士和魏先生生活中矛盾不斷增多,且魏先生在爭吵時,每每對劉女士使用暴力,劉女士無奈,希望通過訴訟解決婚姻問題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求助于深圳離婚律師。
辦案經過:
劉女士向我們訴說,魏先生不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出軌的情況,且劉女士被魏先生的朋友找到并告知魏先生在外經營產生大額債務,要求劉女士一并償還。且雙方發生爭執時,魏先生脾氣暴躁,性格極端,習慣通過暴力解決問題,多次導致劉女士受傷。故劉女士忍無可忍,對婚姻絕望至極,希望深圳離婚律師幫助她維護權益。劉女士提出了三點訴求:一、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二、爭取房產和車輛的所有權;三、其他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
深圳離婚律師對劉女士的遭遇深感痛心,但同時運用法律對案情進行分析得出:劉女士的訴求很難通過判決達到!
主要風險在于:
一、 關于撫養權,劉女士雖然擁有穩定工作,但也因為工作繁忙,平時照顧孩子較少,而孩子是男孩,魏先生具有同性撫養的優勢,且魏先生平時照顧孩子較多,主要負責教育等問題等等,故撫養權有判決給魏先生的風險。
二、關于房產和車輛,都是婚后購置,本身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給劉女士,但實際雙方是因為希望再次購房而“假離婚”,二人離婚、婚生子出生、復婚的時間過于接近,甚至相差不到1個月,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是存在被否定的風險的。即使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未被否定,但二人復婚后,償還房屋的貸款占購房款較大比例,也存在房屋判歸魏先生或給付魏先生高額折價款的風險。
三、關于其他財產,比如存款,劉女士的收入較高,名下存款較多且用于單位事務,賬目混雜,并且購買了多份保險,價值較大。而魏先生系個體經營,收入較少,但是結婚多年,與劉女士往來轉賬較多,掌握劉女士多張銀行卡,故存在劉女士需給付魏先生大額折價款的風險。
綜上所述,如果系判決解決問題,那么,劉女士的訴求幾乎是不可能達到的,深圳離婚律師希望通過調解爭取到一個較好的結果。但一開始,魏先生是極不配合的,甚至發微信辱罵律師。經過幾次的談判和魏先生的庭審表現,深圳離婚律師果斷確定了訴訟思路:首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一來可以保護劉女士的人身安全,二來可以固定魏先生使用暴力的事實,向法官樹立劉女士的弱者形象,給法官留有魏先生性格暴躁、有暴力傾向的印象,進而向法官釋明:魏先生有家暴行為,不適宜撫養孩子,為爭取撫養權爭取優勢。通過深圳離婚律師細心整理案件材料,收集信息,制作詳細的表格,法官支持了劉女士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訴求,為后續訴訟做了良好的鋪墊。
其次,離婚訴訟開庭時,深圳離婚律師申請公開審理,要求家屬出庭陪同,給魏先生施加壓力。因為通過有限的接觸,深圳離婚律師分析了魏先生的性格特點:自尊心強、暴躁、好面子且十分沖動。針對這些特點,深圳離婚律師決定使用一定的訴訟技巧爭取利益,而不再激進地調解。深圳離婚律師聯系劉女士希望通過魏先生與劉女士共同的親屬、朋友給魏先生“暗示”:其收入較低,所以通過離婚訴訟力爭孩子和劉女士通過收入而購置的財產等,是一種“占女人便宜”的行為,“不男人”也“不體面”,并且在庭審時亦要求親屬出庭旁聽,進一步給魏先生施加心理壓力。同時,繼續向法官披露魏先生多次出軌的事實,雖然未提供切實的證據,但希望給法官留有刻板印象,繼而形成內心確認。使法官在組織調解時,也給魏先生施加一定的壓力。
案件結果:
雙方達成調解:魏先生放棄撫養權和兩套房產和車輛,劉女士無需支付折價款,且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深圳離婚律師說:
本案能夠最大化保全劉女士的利益,達到劉女士的全部訴求,得益于深圳離婚律師靈活嫻熟的辦案策略。
本案中,深圳離婚律師通過法律分析,十分明確地知道,僅通過訴訟難以達到劉女士的訴求,故明確地選擇了通過調解爭取最大權益。那么,如何達成調解呢?因為調解應基于雙方的意愿,魏先生是最大的難關。深圳離婚律師通過嫻熟專業的法律知識,通過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固定案件事實,給爭取撫養權做鋪墊,并且讓法官了解案件,了解魏先生的形象。
其次,深圳離婚律師通過訴訟經驗,運用訴訟技巧,明確應“因人制宜”,準確抓住當事人的心理,圍繞其心理和性格進一步訂立的調解方案更能夠爭取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家事案件離不開濃重的情感,主角是當事人,律師是在整個案件中為當事人把關,但不需要事事沖鋒在前,有時候律師退后一步予以引導,會有更好的效果。
深圳離婚律師通過爭取離婚案件公開審理、要求親屬陪同參加等訴訟技巧,在不背離事實的前提下,為劉女士營造了更有利的訴訟環境,利用與法官溝通的機會,向法官刻畫了當事人的形象。爭取更有利的條件,才能達到最佳的結果。
案外說法:
漫長的婚姻關系中,雙方均應當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約束,保持平等和諧的關系,無論是在人身方面還是在財產方面。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不得實施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希望無論男士還是女士都有勇氣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無論是報警還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以此來保護受暴力一方的權益。
因此,我們應該勇敢地對家庭暴力說“不”!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當我們都能夠勇敢地反對暴力時,才能更好地預防和抵制暴力的發生。
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深圳離婚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深圳市離婚訴訟律師來講講如何解 | 深圳離婚糾紛的律師以案析法:提 |
福田起訴離婚律師講述離婚時是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