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的過程就是股東的權利的確認的過程了,這有在確認股東權利以后股東的權利行使才會受到法律保護。關于繼承股權的法律法規,請看坪山區離婚律師的整理。
如果夫妻一方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東死亡后,要確定死亡股東的遺產范圍,首先要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析產,把股權中屬于股東配偶一方的財產分割出去,余下的財產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1、股權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先行分割股權收益
如果股權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是在婚前以其個人財產投資入股,在婚后產生的經營收益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股權收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進行繼承前,首先應對股權投資收益進行析產分割。股權收益屬于財產性質,不涉及人身權益,因此需要分割出的配偶一方的財產也只能是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享有的財產性權利主要有盈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索取權、股權轉讓權、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等。據此,被繼承人名下的股權經營收益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公司每年按照經營情況依法分配的紅利或股息;二是如果公司破產或解散,公司清算后分配給股東的財產;三是如果股權部分轉讓(若股權全部轉讓,則不存在股權繼承問題)所得價款的增值部分。因此,如果在繼承發生時尚未發生公司破產解散或股權全部轉讓的事實,作為被繼承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營收益的范圍,應當確定為從其結婚之日起每年公司分配給該股東的紅利、股息和股東轉讓其部分股權所得增值價款等。在繼承之前分割出被繼承人配偶一方的財產時,有一個很重要的時間點,就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也就是要確認從雙方結婚之日起的經營收益,其中公司分紅或股息要從結婚當年起計算,股權的轉讓價款要扣除雙方結婚時的股權價值。
實踐中,要計算被繼承人婚后股權產生的收益,可以通過查詢公司的會計賬簿、納稅記錄或者審計報告進行確認。但有些公司規模較小,經營管理不規范,缺乏年檢報告、財務會計資料缺失或者利潤分配不規范的情況比較普遍,往往導致無法確認被繼承人婚后的經營收益。一般情況下,只能綜合考慮公司的發展歷程、增資擴股情況以及現有公司資產與公司設立時相比的增長情況,通過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和分配舉證責任,酌情確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公司利潤收入。在舉證責任分配過程中,公司應該在證明利潤分配的問題上承擔舉證責任,并對因公司管理不規范導致相關事實無法查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2、股權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先行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權
如果股權是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投資,也登記夫妻雙方名下,一方死亡后在繼承前分割出配偶一方的財產時,直接分割股權即可。如果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權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不是名義上的股東,繼承前如何分割,公司法和繼承法上都沒有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可以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中關于離婚時分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的規定。 這條規定主要適用股權轉讓的規則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雖然條文里用的是“出資額”一詞,但這并不妨礙我們看出,在離婚時分割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相當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若其他股東同意轉讓并放棄優先購買權,該股東的配偶可以順理成章地成為公司的股東;若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該購買或強制性購買該股權,以該股權的對價給與離婚的股東配偶以補償。
在處理繼承案件時,適用該規則在繼承前分割出屬于被繼承人配偶一方的股權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被繼承人的配偶獲得一半股權并成為股東;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直接分割一半股權,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股權的,可將該一半股權轉讓的對價作為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分割股權,也不愿意購買該股權的,視為其同意,該股東的配偶可以直接分割獲得被繼承人原股權的一半,并成為該公司股東。分割后其余的一半股權再依繼承法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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