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夫妻分居造成的離婚,無過錯方可否要求損害賠償。被告賈某是某市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鄭某是某公司普通員工。兩人于198年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一直未生育。從北京一所重點大學畢業的賈某,一直苦于自己的志向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于是于2000年辭掉了政府工作,下海經商,與大學同學合伙創辦了一家外貿公司。兩、三年打拼,生意紅火,擁有兩家分公司,家產頗豐。逐漸以生意繁忙為名,賈某外出不歸。長久以來,妻子鄭某產生了懷疑,經查,賈某與其公司一名王姓服務人員往來密切,共同出入各種場合,成雙成對。鄭某回到家中質問賈某,賈某竟坦然承認,經親戚勸告,也不再后悔。這對夫婦經常因此發生爭吵,感情急劇惡化。
2005年2月賈某干脆從家里搬出與李某住在一起。鄭某心灰意冷,2008年5月6日,鄭某以丈夫與他人非法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其與賈某離婚,并同時要求賈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萬元。賈某也表示同意離婚,但對賠償損失有異議。
坪山婚姻律師解讀離婚時可以請求離婚賠償嗎" src="/uploads/diyimg/nazdriivrjn74ry6yu1hjrau3ms97r.jpg" title="坪山婚姻律師解讀離婚時可以請求離婚賠償嗎" />
請問,鄭某有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嗎? 下面坪山婚姻律師姜帶您一起來了解。
本案涉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損害賠償問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 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事實狀態。我國《婚姻法》規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同時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被告賈某從家里搬出與李某住在一起,屬于典型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而且張某也同意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而鄭某作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賈某給予損害賠償,這里的損害賠償主要是精神損害賠償。我國《婚姻法》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以,鄭某有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
案宗指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千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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